全国优秀律师所知名律师欧湘富专业团队

欧湘富律师团队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办理公司法、合同法、民法尤其是债权债务、离婚、遗产继承、财富传承、房产与施工、刑事辩护及电子商务、与金融保险、各类损害侵权赔偿案、劳动争议、行政复议与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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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欧湘富系全国优秀律师所--星辰所合伙人、高级律师,执业二十三年,法学学士学位,经济学硕士、仲裁员、公司独立董事。先后多次担任广东省与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公司法、民法法律委员会委员;系湖南省、广东省律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  email:szouxf@qq.com,手机13714729462,QQ435682499,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田面城市大厦24楼, 领域专长:刑事辩护、公司与合同法务、婚姻继承、 房地产全流程服务、劳动争议、保险相关业务,知识产权。工作方式: 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 行政诉讼,强制执行、 国家赔偿、仲裁 、谈判、调查调解、申诉控告等非诉讼方式。擅长办理民事、商事、及刑事、金融保险法律事务等案件,并长期致力于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顾问与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经验丰富,法学功底深厚,社会资源广,胜诉率高,多次评为省、市优秀律师或嘉奖 。其律师团队配合默契、理论与实践互补性强、能跨地域、跨专业、跨律师所合作,效果非常好,客户反映良好。

           2011年11月26日广东法学会律师学研究会在广州花园酒店召开创立大会,本站首席律师欧湘富被广东法学会律师学研究会聘请为常务理事,任期为五年。

  • 荣誉证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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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冒用假名出具借条 拒绝笔迹鉴定败诉发布时间:2012/1/23
  •   冒用假名出具借条 拒绝笔迹鉴定败诉 深圳特区报记者 吴涛  通讯员 谭晓鹏 ■ 深圳特区报记者 吴涛通讯员 谭晓鹏【案情回放】一张借条老乡对簿公堂 原告(上诉人):庄某青。被告(上诉人):庄某强。2002年7月16日,名为“庄强”的人向原告庄某青借款,并出具欠据一份,内容为:“兹欠到庄某青人民币36800.00元(叁万陆仟捌佰元)。每月利息2分。欠款人:庄强”。原告庄某青称,其与庄某强老家同为一村

  • 假离婚逃债被法院识破,异议被驳回发布时间:2012/1/23
  •   假离婚的办法常常被使用在逃债务。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办理的一起案件中,张俊拖欠李武货款,在约定的付款日到期后,张俊仍拒不付款,李武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张俊,结果,法院判决张俊限期归还李武货款。判决生效后,张俊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询到张俊与其妻子拥有住房一套,遂及时对该房产进行了查封。李武向法院反映,张俊正试图通过假离婚将全部财产转移到其妻子名

  • 深圳一起虚假诉讼逃避债务被法院判决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发布时间:2012/1/23
  •   深圳一起虚假诉讼逃避债务被法院判决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 由于债务人总希望保护自己的利益,总想逃避执行,规避执行的行为一直以来都存在。近年来这方面问题较为突出,尤其是虚假诉讼,通过假离婚转移财产等情况,在沿海地区越来越多。这个问题与我们国家诚信机制缺失,以及我国社会管理、经济管理和其他方面的管理水平不高紧密相关。令人苦恼的是,规避执行的重要特点是“以合法形式为外衣”。对执行法官来说,如果是违法

  • 暴力讨债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拘禁罪,应通过法院讨债发布时间:2011/7/3
  •   “不还钱就活埋你!”3青年暴力讨债讨来牢狱灾 记者: 赵付林 陈庆军中国法院网讯 河南省卢氏县三名青年男子为讨要欠款采用非法手段拘禁他人,并以活埋进行恐吓,谁知债未讨到触犯了刑律。6月9日,卢氏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讨债引发的非法拘禁案,当庭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六个月的刑罚。 2010年11月初,卢氏县官道口镇新坪村村民焦某在官道口街上借卢氏县城关镇居民小方、小涛和该县横

  • 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捕一讨债公司9名犯罪嫌疑人发布时间:2011/3/14
  •   挂着商务信息咨询的旗号,却采取威胁、恐吓、暴力等违法手段,进行所谓的“债务清偿服务”,并大胆地通过报纸刊登清债、追债广告,接受讨债委托后,安排专人,等人、守候、跟踪、上门追债,扰乱公司经营及他人工作生活,“讨债”的好处费高达20%。日前,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将一暴力讨债团伙中的9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张桃平、徐彪、李旭、刘卫红、苏国雄、李连、易腾飞、汤胜钊、方廷金依法批准逮捕。  西

  • 三方债权转让协议样本发布时间:2011/3/11
  •   三方债权转让协议样本  新债权人(以下称甲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债务人(以下称乙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原债权人(以下称丙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时间:2006年月日  签订地点:  为妥善解决乙、丙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依法达成如下债权转让协议,以资信守:  一、甲乙丙三方一致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

  • 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发布时间:2011/3/11
  •   某资产管理公司通过诉讼获得判决确认了其对于甲、乙公司的债权及对甲公司质押财产的优先受偿权,后该资产管理公司将债权通过拍卖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取得债权后,即以资产管理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转让合同的效力及对于担保财产的优先受偿权。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确认合同的效力应综合考虑合同签订的整个背景,包括合同订立的程序性要件和实体性要件,而且本案债务人与本案有利害关

  • 债权转让通知的几个问题发布时间:2011/3/11
  •    一、债权转让通知  《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所谓合同权利转让,也称债权转让,是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的转让,通常要涉及到二种法律关系:一是原合同法律关系,二是转让合同法律关系。其中的转让合同尽管是转让人(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往往又涉及到债务人的利益。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交易,各国法律均允许债权人在

  • 债权转让中的几个问题发布时间:2011/3/11
  •   一、债权转让时由谁通知债务人方发生法律效力   尽管债权转让主要在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完成,但债权转让并非因此与债务人无关。因为在债权转让生效的同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同时消灭,债权转移于受让人(即新的债权人),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随之建立起来。在我国,法律对债权转让的规定,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从传统民法的债务人同意主义,到合同法采用的通知主义,体现了对债权人自由处

  • 该债权转让是否有效发布时间:2011/3/11
  •    2005年9月10日,被告滕州市某水泥有限公司因经营所需向原告蒋某借款2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原告蒋某因与马某、刘某有经济往来,2006年8月18日马某、刘某将其对被告享有的到期债权10万元转让给了蒋某,双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原告蒋某遂将马某、刘某转让债权之事书面通知了被告。借款逾期后,原告蒋某持债权转让协议一并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未予偿还。原告遂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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