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通过实际索赔案例的分析,介绍了索赔定义、原则和程序,签订单价包干合同时,要注重风险的分配,风险转移要考虑双方的实际承担能力。施工单位自己要有成本风险控制意识。施工单位索赔时留意的问题。通过建立Partnering 模式顺利实现项目目标减少索赔发生。bbs.mypm.net 要害词:工程 索赔 单价 合同 风险 一、索赔案例背景资料 工程项目在珠江新城,东面为30米华穗路,北面为2
北京市建委近日发文,要求在国庆节前集中解决拆迁、民工工资、落实租私房政策等突出的信访问题,并要求将1至8月份的农民工工资全部兑付完毕。同时将加强对施工安全的检查,国庆期间全市停止基坑土方施工。 市建委主任刘永富称,近期将集中解决拆迁、民工工资、落实租私房政策等突出信访问题。在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上,刘永富表示,各施工单位要落实“月结季清”的支付民工工资制度,在国庆节前将1至8月份的农民工工资全
凡建设单位胁迫施工单位垫资施工订立垫资协议的,一经查实,依据《招标投标法》处以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对拒不改正的,撤销已发放的施工许可证,并不允许建设单位另择其他施工企业。这是市建委昨日下发的《关于防止产生新的拖欠工款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做出的明确规定。 该《通知》明确,严禁垫资施工工程。建设单位需要施工单位参与投资的,必须在投招标文件中明示,并列出投资数额、投资回报和投资期限。凡未
本市建筑领域“垫资施工”的潜规则将被打破。记者昨天获悉,为彻底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抵制垫资施工,市建委正在积极促使本市建筑施工企业成立“不垫资联盟”,加强行业自律,主动清理拖欠工程款。 在建筑领域,工程项目建设资金本应由开发商支付,但一部分开发商并不具备工程价款支付的能力,所以在工程盲目开工后,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不垫资。工程完工后,建筑施工企业的垫付资金有时就变成了新的拖欠工程款项。由此带来的
北京市统计局近日披露的一项惊人调查结果表明,截止到2002年底,北京市建筑企业拖欠的民工工资已累计高达30亿元。令人感到意外的是,拖欠民工工资现象不仅存在于个体和私营包工企业中,在某些国有企业也相当严重(据11月29日《北京晨报》)。而据该局城调队专家分析,民工工资被拖欠的主要原因为:一是开发商资金不足,盲目立项、开工。二是施工企业层层垫资施工,导致“上游”对“下游”的欠资恶性循环,进而造成民工
(2005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5]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已于2005年11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21日起施行。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法释〔2009〕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已于2009年3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2007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7〕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已于2007年4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二○○七年四月十二日 为公正、高效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规范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建设部令财建[2004]369号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订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总 则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