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辩护词
—— 黄某辉诈骗案
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受上诉人黄某辉亲属的委托,并经黄某辉本人同意,担任黄某辉诈骗案的二审辩护人,参加本案二审诉讼活动。经认真研究一审判决,本律师认为:一审法院判处黄某辉有期徒刑十一年,量刑偏重。现在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二点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 上诉人黄某辉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上诉人黄某辉自公安机关羁押后第一次讯问时起,一直都是彻底、坦白交代全部犯罪事实,其口供至一审法庭审理自始至终稳定不变。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二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之规定,对黄某辉可以从轻处罚。
二、 上诉人黄某辉有多项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 黄某辉主动退赃。
黄某辉在公安机并未掌握发现他的财产-----奥XX小车的情况下,主动、如实地向办案人员供述没有登记在他名下,而是登记在其儿子名下的小车,该车已经被公安机关扣押,能给被害人退还部分赃款,其退还赃款的态度是积极、主动的。现黄某辉虽暂时还不能全部退还赃款,但他已将他可能退的赃款全部退还。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黄某辉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黄某辉实施犯罪事出有因,主观恶性相对较轻。
黄某辉因过去经营农场严重受损,导致债务缠身,虽经过多方努力,尚欠下巨额债务无力偿还。黄某辉本次犯罪的动机就是偿还旧债。尽管他用诈骗的方式筹钱还债,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比起那些为追究奢侈、糜烂的生活,追究高消费而实施诈骗犯罪的人比,主观恶性相对较轻。据此,对黄某辉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黄某辉有强烈的悔罪愿望与良好表现。
黄某辉过去无劣迹、无前科,本次犯罪系初犯。被羁押后,经过司法机关的教育,对自己因法律意识淡薄而失足犯罪深感忏悔;在看守所长达几个月的羁押期间,严格遵守看守所的规章制度,服从警官的管理与教育,有强烈的悔罪愿望和明显悔罪表现。
基于黄某辉以上多项法定的、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并考虑黄某辉年逾半百,此前患有多种老年性疾病,需要经常在医院住院治疗,对黄某辉可以减轻处罚。作为黄某辉的辩护人,建议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对黄某辉的量刑,依法改判,对黄某辉可以减轻处罚,让他早日回归社会,他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足以证明他不会再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此致
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丽荣
上诉人黄某辉二审辩护人: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五日
深圳市十佳刑事辩护律师黄丽荣,电话13316968948,邮箱:szhlr@126.com,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京基100大厦B座16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