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辩护词 ——蔡某坤制造毒品案 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受上诉人蔡某坤亲属的委托,并经蔡某坤本人同意,继一审后再次担任蔡某坤涉嫌制造毒品案的二审辩护人,参加本案二审诉讼活动,经认真研究一审判决书,本律师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蔡某坤犯制造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蔡某坤利用其向他人购买麻黄素等制毒原料,在陆丰市甲西镇
广东刑事辩护|优秀辩护人咨询QQ435682499,13714729462如何理解刑法关于毒品“不以纯度折算”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7条第二款规定:“毒品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4月颁发的《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规定:“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毒品的数量不以纯度折算。但对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