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优秀律师所知名律师欧湘富专业团队

欧湘富律师团队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办理公司法、合同法、民法尤其是债权债务、离婚、遗产继承、财富传承、房产与施工、刑事辩护及电子商务、与金融保险、各类损害侵权赔偿案、劳动争议、行政复议与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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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走私、食品安全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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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欧湘富系全国优秀律师所--星辰所合伙人、高级律师,执业二十三年,法学学士学位,经济学硕士、仲裁员、公司独立董事。先后多次担任广东省与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公司法、民法法律委员会委员;系湖南省、广东省律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  email:szouxf@qq.com,手机13714729462,QQ435682499,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田面城市大厦24楼, 领域专长:刑事辩护、公司与合同法务、婚姻继承、 房地产全流程服务、劳动争议、保险相关业务,知识产权。工作方式: 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 行政诉讼,强制执行、 国家赔偿、仲裁 、谈判、调查调解、申诉控告等非诉讼方式。擅长办理民事、商事、及刑事、金融保险法律事务等案件,并长期致力于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顾问与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经验丰富,法学功底深厚,社会资源广,胜诉率高,多次评为省、市优秀律师或嘉奖 。其律师团队配合默契、理论与实践互补性强、能跨地域、跨专业、跨律师所合作,效果非常好,客户反映良好。

           2011年11月26日广东法学会律师学研究会在广州花园酒店召开创立大会,本站首席律师欧湘富被广东法学会律师学研究会聘请为常务理事,任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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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蔡某坤制造毒品二审辩护词(无罪辩护)发布时间:2015/10/30
  •    二审辩护词 ——蔡某坤制造毒品案 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受上诉人蔡某坤亲属的委托,并经蔡某坤本人同意,继一审后再次担任蔡某坤涉嫌制造毒品案的二审辩护人,参加本案二审诉讼活动,经认真研究一审判决书,本律师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蔡某坤犯制造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蔡某坤利用其向他人购买麻黄素等制毒原料,在陆丰市甲西镇

  • 正确理解刑法关于毒品“不以纯度折算”的规定发布时间:2011/7/17
  •    广东刑事辩护|优秀辩护人咨询QQ435682499,13714729462如何理解刑法关于毒品“不以纯度折算”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7条第二款规定:“毒品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4月颁发的《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规定:“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毒品的数量不以纯度折算。但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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