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9日,被告人杨红隐瞒其房产已经抵押至郎溪县十字信用社的事实,将伪造的房产证交给被害人方浩,与王华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出售给杨红,并约定于2010年6月9日前交付房屋。2010年1月1日,被告人杨红又用伪造的三本房产证作抵押,向被害人陈义宏借款20万元,并承诺于2011年1月1日偿还该笔借款。被告人杨红将从被害人骗取的款项用于偿还高利贷,为逃避责任,2010年3月,杨红更换了手机号码,出外逃匿。2011年9月24日,王华在深圳被公安机关抓获。
深圳人民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杨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归案后,杨红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杨红不服,提出上诉。宣城市中院经开庭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当庭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