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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二外继续教育学院院长私分国有资产终审获刑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2/1/24 1:26:48 点击量:
 

原二外继续教育学院院长私分国有资产终审获刑

发布于2011-05-16 13: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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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琳琳 王要勤
  原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以下简称“二外”)继续教育学院院长王颖、办公室主任王以民涉嫌私分国有资产,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本网今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王颖、王以民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分别判处王颖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罚金6000元;判处王以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二年、罚金3000元的判决。

2006年7月至2009年1月间,王颖、王以民在分别担任国有事业单位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办公室主任期间,以购买办公用品的名义购买购物卡或将收取的学生住宿费收款后不入账而以奖金、劳务费、过节费等名义,发放给继续教育学院教职员工及外聘教师,共计514万余元。案发后,分别退缴了二人各自的全部非法所得。

一审判决后,二被告人均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王颖、王以民利用职务便利,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王颖身为继续教育学院院长,犯罪行为由其决定和安排实施,在私分国有资产犯罪中,系主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以民参与犯罪的实施,但对犯罪行为的发生不起决定作用,在私分国有资产犯罪中处于次要地位,系从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鉴于二人在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自行向检察机关投案,在一审宣判前尚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均退缴了各自的违法所得,故可对王颖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王以民所犯罪行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一审法院根据二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据此,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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