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行医罪的规定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或造成就诊人死亡的行为。 关于“非法行医罪”中的主体“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如何理解,司法实践中公安、检察、法院及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很容易产生分歧。 相关法律规定:《执业医师法》及2005年9月5日《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
1、 何谓非法行医非法行医是指不合法地从事医疗活动,具体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只要行为人违反了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了其没有法定执业资格或许可的医疗行为即是非法行为,自然属于非法行医。简言之,非法行医就是违反医疗法律法规之许可从事的一种医疗违法行为。在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意义下,除无证行医外,医疗机构及个人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因案件情况复杂,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仍不能作出决定需要再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再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
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狱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刑事赔偿: (1)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服刑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2)殴打或者唆使、纵容他人殴打服刑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3)侮辱服刑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 (4)对服刑期满的服刑人员无正当理由不予释放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戒具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的; (6)其他违法行为造成服刑人员身
司法行政机关的劳动教养管理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行政赔偿: (1)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被劳动教养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2)殴打或者唆使、纵容他人殴打被劳动教养人员严重后果的; (3)侮辱被劳动教养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 (4)对劳动教养期满的被劳动教养人员,无正当理由不予解教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的; (
精神赔偿是否应该纳入国家赔偿? 2005年,在湖北京山佘祥林“杀妻”冤案平反昭雪后申请国家赔偿过程中,国家赔偿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分歧最多、引起社会反响最大的问题,是佘祥林应否得到精神赔偿。 从国家赔偿申请人佘祥林一方角度看,佘祥林蒙冤入狱,屈打成招,妻离子散,家破母亡,牵连无辜,身心俱碎,其造成的各种有形和无形损失,岂是仅按照羁押天数计算的二十几万元就能赔偿得了的!仅仅赔偿有形的物质损失,不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林某是一名货车驾驶员,受雇于刘某。2005年11月30日,林某驾驶货车从福州去往宁德,途中与罗某驾驶的货车相撞,林某受伤住进医院,花去医疗费用近6万元。经福建省司法鉴定部门鉴定,林某的伤情构成10级伤残。 当地交警部门对事故出具的责任认定书认定:林某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20
“法医临床鉴定”,俗称活体损伤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是指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承担以及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和被第三人侵害民事责任的承担分别做出了两条明确规定,即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