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的理解 以下是一份国内著名的法学刊物的启事:“《知识产权研究》不要求取得出版权独家使用许可,即不反对‘一稿多投’。只要其他出版物也允许这样做,作者尽可以在投稿给《知识产权研究》的同时,再将同一稿件投向其他出版物。”这真是一则特别的启事!众所周知,一稿多投在报刊出版界历来被认为是违反行规和职业道德的事情。许多期刊明确声明:“请勿一稿多投,来稿除手稿外一律不退。如因一
投稿行为的法律属性 有人曾认为,投稿是“要约”。“作者向期刊、报纸投搞,应视为就一部特定的作品发出相同条件的要约,因此,他在投稿之后的一定期限内,受到要约的约束:不得将稿件再投给第二家”。笔者认为,这种“投稿要约论”过于绝对化,有悖法髓。 我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明确;(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
法律没有正面禁止一稿多投,但法律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志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报社、杂志社往往会有反对一稿多投的相关声明,你向报刊投稿就表示你接受其声明,这也是种合同行为,因此其声明是有效的。如果一稿多投且被刊用了,相关报刊一般不会采取什么法
版式设计专有权。版式设计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面和外观装饰所作的设计。版式设计是出版者,包括图书出版者(如出版社)和期刊出版者(如杂志社、报社)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出版者依法享有专有使用权,即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版式设计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面和外观装饰所作的设计。版式设计是出版者,包括图书出版者(如出版社)和期刊出版者(如杂志社、报社)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出版者依法享有专有使用权,即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