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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欧湘富系全国优秀律师所--星辰所合伙人、高级律师,执业二十三年,法学学士学位,经济学硕士、仲裁员、公司独立董事。先后多次担任广东省与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公司法、民法法律委员会委员;系湖南省、广东省律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  email:szouxf@qq.com,手机13714729462,QQ435682499,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田面城市大厦24楼, 领域专长:刑事辩护、公司与合同法务、婚姻继承、 房地产全流程服务、劳动争议、保险相关业务,知识产权。工作方式: 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 行政诉讼,强制执行、 国家赔偿、仲裁 、谈判、调查调解、申诉控告等非诉讼方式。擅长办理民事、商事、及刑事、金融保险法律事务等案件,并长期致力于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顾问与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经验丰富,法学功底深厚,社会资源广,胜诉率高,多次评为省、市优秀律师或嘉奖 。其律师团队配合默契、理论与实践互补性强、能跨地域、跨专业、跨律师所合作,效果非常好,客户反映良好。

           2011年11月26日广东法学会律师学研究会在广州花园酒店召开创立大会,本站首席律师欧湘富被广东法学会律师学研究会聘请为常务理事,任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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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行为的法律属性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1/3/14 11:47:44 点击量:
 

投稿行为的法律属性

  有人曾认为,投稿是“要约”。“作者向期刊、报纸投搞,应视为就一部特定的作品发出相同条件的要约,因此,他在投稿之后的一定期限内,受到要约的约束:不得将稿件再投给第二家”。笔者认为,这种“投稿要约论”过于绝对化,有悖法髓。

  我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明确;(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其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可见,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法定标准应当是:1、看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即其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2、看是否有约束力,即要约对行为人有约束力,而要约邀请对行为人无约束力。

  从宪法的角度看,投稿属于言论表述自由的范畴。宪法赋予公民以言论自由权利,只要言论的内容不违法,就不应受到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一种言论或思想在广东可以发表,到了北京也同样可以;报刊杂志等本身就是提供人们发表言论的媒介场地,任何合理并具有文化价值的精神产品,作者都有权利要求合法传播,因而,一稿多投具有母法基础,含有言论自由的法律属性。再者,从著作权法角度,作品的许可使用有专有使用权与非专有使用权之分;如果是非专有使用的,那就表明,作者有权同时许可几家媒体同时刊登使用,特别是在不同地域的媒介之间;从作品使用权也可以具有非专有性的特点来看,不仅一稿多投应当允许,而且一稿多登在特定条件下也是为法律所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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