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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和权利内容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1/3/14 11:19:01 点击量:
 

 著作权(copyright),是指对个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保护的权利,目前,在中国,有关著作权的立法包括1991年全国人大通过施行的《著作权法》(2001年全国人大进行过修改),2002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著作权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2002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等。

  著作权又可以称为版权,根据《著作权法》,两者只有文字称呼上的不同,法律意义完全相同。

  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是作品,而根据《实施条例》,这里的作品又具体是指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进行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即,必须同时具有“智力创作成果”、“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三要素。对于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言,创作完成符合上述要求的作品之际,著作权即产生,并不需要以发表、出版等为前提。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如果①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与中国签订著作权保护协议或者双方共同参加国际著作权保护条约,且其所属国、经常居住地国确认其对创作的作品拥有著作权或者②该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创作的作品首次在与中国共同参加国际著作权保护条约的成员国出版(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中国也承认其著作权,否则,只有其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在外国首次出版后30天内在中国出版的也视同在中国出版),中国才承认其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包括以下几种:

  1、文字作品,指小说、论文、专著、教材等用文字表达的作品,这里的文字,可以是任何国家的文字,也可以是盲文等特别的文字;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作品,这里的音乐作品,指的是乐曲本身;戏剧作品,指的是剧本;曲艺作品,指的是相声、评书等曲艺作品的底本;舞蹈作品,指的是舞蹈的艺术编排;杂技,指的是有关的动作编排,如果通过演出者将这些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作品搬上舞台进行表演,则又将延伸产生有关的表演者权,而表演者权是属于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利;

  4、美术、摄影作品,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照片均属于摄影作品,纯粹复制的照片,如证件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5、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6、电视、电影、录像作品;

  7、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地图、指示图及其说明,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这些设计图纸和说明不能被复制,至于涉及其技术内容,如需保护,则可以进一步适用专利法或者合同法等;

  8、计算机软件等。

  同时,《著作权法》也明确规定了几种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分别是: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如**秽作品;

  2、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权利,包括①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等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和官方正式译文;②时事新闻③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3、已过保护期的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有期限限制,超过保护期的作品,便为社会公众公有,不过其中的人身权利部分仍将永远受到保护。

  著作权是综合性的大类权利,其中还具体包括了人身权和财产权两种类别的十七项权利。人身权方面,包括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署名权、修改权(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人身权的后三项权利一般为作品的作者所享有;财产权则包括了: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等;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等作品的权利;

  7、广播权,即播放权;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通过摄制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其他权利。

  对这些财产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或者全部、部分转让给他人并获得报酬。如,根据《著作权法》,出版权是指著作权财产权利中的复制和发行权的合称,实践中,著作权人一般都是将其有偿许可或转让给专门的出版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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