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品的著作权保护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是指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社会公共活动处所的雕塑、绘画、书法等艺术作品。对于陈列在室外公众场所的艺术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对前款规定的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录像人,可以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
翻译权是作者的一项著作权,未经作者许可,将作者的作品翻译成外国语言文字出版发行,侵犯了作者的翻译权、复制权及发行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国文学作品向外国传播的过程中不能侵犯作品作者的著作权,翻译作者作品一定要得到原作者的授权,才能翻译其作品并出版发行。 另外,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将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中国国内出版发
对于侵害出租权的责任形式,中国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在第47条所规定的应当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的8种侵权行为中,并没有将侵害出租权
一、现场表演: 按每场演出门票收入的7%付酬。但每场不得低于应售门票售价总额的2.5%。 1.门票收入是指扣除演出场地费用后的实际收入。 2.应售门票是指本场演出平均票价(依申请人演出前提供的预计出售门票的价位及其相应票数的清单计算)与演出场地实际座位数的乘积。 二、机械表演(背景音乐): 收费标准一:本标准适用于夜总会、歌舞厅(含卡拉OK歌厅)、迪斯科舞厅等。此类场所按营业面积收费。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分别对著作权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作出了规定。所谓修改权,即作者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所谓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与发表权、署名权同属于著作权中的精神权利,即作者基于创作的作品而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在大陆法系国家,精神权利不仅与经济权利即使用权与获得报酬权密不可分,而且精神权利是作者权利的根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其中既包括作品的完整性,也包括标题的完整性。作者有权保护其作品的完整性,未经作者许可,他人不得擅自删除、更改作品的内容,或者破坏作品的内容、表现形式和艺术效果,以维护作者的名誉、声望。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修改权的延伸,它不仅禁止对作品的直接修改,而且禁止他人在改编、注释、翻译、制片等方式使用作品时对作品的歪曲性的改变,破坏作品内容的完整性。但是应注意
侵犯著作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是民事责任。《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
标。这一目标实质上是鼓励作品最后被公开。这表明,存在一个适用到所有未出版作品之上的更广泛的公共利益。 一般地说,设计未出版作品的保护期限有两种形式:一是将未出版作品著作权保护期限规定为与已出版作品著作权保护期限相同。在这一期限内如果未出版作品仍然没有出版,那么作品将不再受到著作权保护;二是规定作品在出版前受到无期限的保护,而在作品被出版后的一定时间届满后作品著作权即被终止。实际上,各国著作权法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罚款金额是罚款一百至五千元;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剽窃他人作品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 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
著作权是法律赋予作者因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享有的专有权利。这项权利既包括人身权,也包括财产权。著作权是一种智力成果,是民事权利的 一部分,著作权问题产生的纠纷,主要是通过民事法律调整,但对其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本条规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并且是以营利为目的。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以营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侵犯他**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