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优秀律师所知名律师欧湘富专业团队

欧湘富律师团队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办理公司法、合同法、民法尤其是债权债务、离婚、遗产继承、财富传承、房产与施工、刑事辩护及电子商务、与金融保险、各类损害侵权赔偿案、劳动争议、行政复议与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服务。
服务热线:13714729462 13823613759
联系我们
  • 全国优秀律师所知名律师欧湘富专业团队
  • 联系人:欧律师
  •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田面城市大厦24楼
  • 电 话:(0755)82816103(办)82813399
  • 传 真:0755-82816103
  • 手 机:13714729462 13823613759
  • E-MAIL:ouxiangfu@163.com,szouxf@yahoo.com.cn
    本站动态 :
  • 欧湘富系全国优秀律师所--星辰所合伙人、高级律师,执业二十三年,法学学士学位,经济学硕士、仲裁员、公司独立董事。先后多次担任广东省与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公司法、民法法律委员会委员;系湖南省、广东省律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  email:szouxf@qq.com,手机13714729462,QQ435682499,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田面城市大厦24楼, 领域专长:刑事辩护、公司与合同法务、婚姻继承、 房地产全流程服务、劳动争议、保险相关业务,知识产权。工作方式: 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 行政诉讼,强制执行、 国家赔偿、仲裁 、谈判、调查调解、申诉控告等非诉讼方式。擅长办理民事、商事、及刑事、金融保险法律事务等案件,并长期致力于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顾问与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经验丰富,法学功底深厚,社会资源广,胜诉率高,多次评为省、市优秀律师或嘉奖 。其律师团队配合默契、理论与实践互补性强、能跨地域、跨专业、跨律师所合作,效果非常好,客户反映良好。

           2011年11月26日广东法学会律师学研究会在广州花园酒店召开创立大会,本站首席律师欧湘富被广东法学会律师学研究会聘请为常务理事,任期为五年。

  • 荣誉证书1
你现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  »  著作权申请

著作权保护期的一致性和特殊性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1/3/14 11:14:33 点击量:
 

标。这一目标实质上是鼓励作品最后被公开。这表明,存在一个适用到所有未出版作品之上的更广泛的公共利益。

  一般地说,设计未出版作品的保护期限有两种形式:一是将未出版作品著作权保护期限规定为与已出版作品著作权保护期限相同。在这一期限内如果未出版作品仍然没有出版,那么作品将不再受到著作权保护;二是规定作品在出版前受到无期限的保护,而在作品被出版后的一定时间届满后作品著作权即被终止。实际上,各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主要也是这两种形式。根据前面阐述的原则,第一种形式更能保障公共利益。这种保护形式确定性较强,避免了后一种形式的无限期保护的不确定性。它可以使在同样一个时间所有的作品在观念上进入了公有领域,即使作品在未出版期间仍然存在着某种民事保护形式。例如,通过背信诉讼,指控侵犯隐私权或不正当竞争。相比之下,第二种形式的缺陷是有可能使作者得到很长时间的保护期。当然,第二种形式也有促进作品最后被出版的目的。只是在直觉和效果上,第一种形式能更加明显地促进知识和信息公开与传播的公共利益。

  三、特殊类型作品著作权保护期限:以计算机软件为例

  就软件来说,纳入著作权保护本身存在的一个问题是著作权较长的保护期限不大适合于软件,因为软件技术更新换代很快,赋予与普通作品一样的保护期限涉及到是否会损害软件产业发展的问题。现在很多法院考虑在确定一个特定的软件是否构成原创的表达时,考虑一个特定的因素能否成为软件市场中的标准。换言之,法院可能会认为,软件中一个特定因素在首次被创作时是原创性表达,但在它成为一个很广泛的标准后,保护它将会阻碍新软件的创造。这样,法院在固定作品后并有益于定义著作权的适当保护范围时,需要评估市场因素,以避免法定的很长的保护期。这是法院适用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一个很显著的变化。

  值得一提的是,关于软件的理想的著作权保护期限,国外曾作出过专门研究。作为美国1976年著作权立法的一部分,著作权作品新技术使用国家委员会(CONTU)建立了,以对著作权作品的复制和使用领域立法提供建议。该委员会成立了一个基金和课题组专门用于研究计算机软件和数据库中的财产权。课题组由纽约大学的四位经济学家组成。他们试图通过建立一定的模型来确定计算机软件的理想保护期限,并说明生产者的社会成本和著作权保护的社会福利结果。他们关注一定期限的软件著作权保护带来的社会福利。关于社会福利的现行价值,课题组研究报告认为是在整个软件产品的生命周期内软件生产的单元数目乘以消费者按照一定比例盈余减去软件的生产成本。这里的成本被假定为是在非经济规模条件下产生的。研究报告的结论是:非经济规模越大,理想的保护期应更短。他们解释的主要原因是:随着承担开发计划的增加,减少了劳动质量,更长的保护期将会减少对社会的有用性。并且,保护期的延长,致使社会为了激励额外软件的生产总量的增加,而放弃自由使用现有软件潜在的社会利益。


 

  • Copyright © 2010-2021 粤ICP备2024183645号 全国优秀律师所知名律师欧湘富专业团队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田面城市大厦24楼 联系人:欧律师 手机:13714729462 13823613759 电话:(0755)82816103(办)82813399
    【网络服务营销商:Qqebang企帮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