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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1月26日广东法学会律师学研究会在广州花园酒店召开创立大会,本站首席律师欧湘富被广东法学会律师学研究会聘请为常务理事,任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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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美容中的法律问题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1/3/11 17:38:04 点击量:
    近几年来,社会上因开双眼皮、穿耳眼、隆鼻、纹眼线、纹唇线等美容服务而引起的美容服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日趋增多,对于这类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注意两点:(1)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和工商行政部门核准登记从事美容营业,给美容着造成损害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2)位经任何部门批准,擅自从事美容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属于无照行医,给美容者造成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直接使用《民法通则》。赔偿的数额高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开展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应该具备的条件:(1)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有明确的医疗美容服务范围;(3)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4)符合省级人民医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5)经过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负责美容项目的主诊医生不许具备的条件有:(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2)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3)经过医师美容专业培训合格或者已从事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4)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请看相关案例 案例1,杨某,女,30岁。到某县医院门诊做隆胸术,杨某没有在手术协议书上签字,但是交了2000元的手术费,2005年2月13日上午九点,开始做手术,手术实施局部麻醉,15分钟后,开始手术。10点08分,杨某出现口吐白沫,四肢抽搐,呼吸急促,神志不清等现象,所有在场的医护人员对她进行抢救,但杨某还是当天12点30死亡。经过调查发现,该医院的业务范围没有没有美容、隆胸的内容。杨某的父母将该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退还医药费,赔偿各种费用28万元。法院受理本案后,委托了某医学会对杨某的死亡时间进行了鉴定,结论为一级医疗事故。法院在审理后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判决医院退回杨某的医疗费2000元,并赔偿各种损失28万元。 案例2,女士赵某,能唱歌,是单眼皮,04年11月的一天,在“某美容美发中心”的广告牌上看到有整容项目,前去咨询,得到热情接待,经过协商,该中心要求交纳1500元手术费,当天下午就为她做了做双眼皮手术。,手术后,赵某总感到伤口肿胀、疼痛,双眼闭合不拢,整日流泪不止,视力下降。后经过多次治疗,仍然留有芭痕。经过调查,该中心没有美容的执业证,医师也没有执业资格。赵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该中心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共计20万元。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中心没有执业证,医师没有执业资格,属于违法经营,造成赵某容貌毁损的后果,该中心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遂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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