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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湘富律师团队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办理公司法、合同法、民法尤其是债权债务、离婚、遗产继承、财富传承、房产与施工、刑事辩护及电子商务、与金融保险、各类损害侵权赔偿案、劳动争议、行政复议与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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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1月26日广东法学会律师学研究会在广州花园酒店召开创立大会,本站首席律师欧湘富被广东法学会律师学研究会聘请为常务理事,任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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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5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1/3/10 9:37:01 点击量:
 

第一百八十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公证人出庭时,辩护律师可以与公诉人互相质证,申请法庭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经法庭许可,可以互相进行辩论。

 第一百八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自诉人的代理律师和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可以依法陈述,举证质证,发表代理、辩护意见,互相进行辩论。

 第一百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时,辩护律师应建议法庭中止审理,转为普通程序:

 (一)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二)公诉案件被告人的应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三)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四)辩护律师准备作无罪辩护的;

 (五)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六)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的。

 第十一章 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第一百八十四条 律师可以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委托手续参见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 律师有理由认为申诉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也可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抗诉: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有错误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申诉案件决定再审的,律师按照原审程序进行辩护或代理,但应另行办理委托手续。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八十七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律师承办刑事辩护业务与刑事代理业务,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律师协会制订的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符的,以本规范为准。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五日第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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