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作为上诉人杜武涉嫌故意杀人案的二审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本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杜武犯故意杀人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我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量刑偏重。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深圳市康宁医院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有瑕疵,检材不充分,未收集论证必要的材料,且对反证未予以评判,排除其合理的怀疑。一审时杜武的辩护律师曾向一审法院申请对杜武的精神状态及辨认和控制能力重新进行鉴定,但未能得到一审法院采信。深圳市康宁医院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称杜武在2014年12月16日实施作案行为时无精神病症影响,辨认和控制能力在正常范围。但并无充足证据证实,且案卷中证据相互矛盾而得不到合理的排除。比如,被告人亲属提供的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于2015年1月6日出具诊断证明书,称“该患者于2012年11月7日在门诊曾诊断双相抑郁”?被告人杜武一直有自杀倾向和举动,亲属反映其在高中就有跳楼自杀行为,大学期间因自杀被退学(有该大学的证明),杜武有家族精神病史,其曾被医院诊断为了有(重度)抑郁症状。
二、被告人杜武作案动机不明、存疑且本案具有偶发性。与被害人因间断治疗及胡乱吃药导致其辨认和控制能力受影响,其是在精神病发作的情况下实施杀人行为,并非蓄意杀人,本案的案发具有偶发性,被告人杜武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
三、被告人杜武的作案手法受电影暴力情节影响,作案后神志不清,四处游荡,其用真实身份证开房,清醒后马上报案自首均表明其不是躲避侦查,而是行为受精神病发作影响;
四、被告人杜武无犯罪前科,是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有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1、本案重要证据存疑,对被告人量刑时应当留有余地。原审判决杜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量刑偏重,依法应当改判。
涉嫌杀人的裁纸刀和作案时所穿的衣服,侦查机关未能获得,当然也无法提取刀上的指纹和其衣服上的血迹,因此,无法确定裁纸刀是杜武杀人的作案工具。
2、被害人杀害被告人的作案动机存疑。被告人与被害人素昧陌生,萍水相逢,更无任何矛盾和仇恨,凭什么突然想起杀人?无非是他精神疾病发作,产生了幻觉和错觉。司法精神病鉴定专家没有完全考虑到这一点。
综上二点,本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杜武杀人时精神正常,证据不足,与相关证据的相矛盾且得不到合理的排除;一审判决其犯故意杀人罪,并判决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量刑偏重。建议二审法院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撤销一审判决对其量刑,依法改判,在一审的基础上再从轻处罚!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杨权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丽荣
被告人杜武二审辩护人
二0一六年 四 月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