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女、女,汉族,1973年X月17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朗溪县XX号;身份证号:
联系业务地址:上海市共和新路912号云华科技大厦506室欧香英律师。
被告:倪女,女,汉族,1958年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及住址地:上海市复兴V路X弄X号,身份证号:。上海晶亮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潘中(已故)之妻。
被告:潘女,女,汉族,1992年7月19日出生,户籍地及住址地:上海市复兴V路X弄X号,身份证号:。系被告倪女与上海晶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中(已故)所生小孩。
被告:潘妹,女,汉族,1988年5月18日出生,户籍地及住址地:上海市玉田支路XX号XX室,身份证号:。
系被告倪女与潘中(已故)所生小孩。
第三人:张亚,男,住址:XXX,身份证编号:XXXX ,上海晶亮有限公司股东之一。
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潘中在其生前即2011年7月15日所立的一份《遗嘱》合法有效,并判令上海晶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原告张女。
2、依法确认原告与上列三被告、第三人张亚于2012年1月10日签定的一份《法定代表人变更及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并判令潘中所占上海晶亮有限公司三分之二的股权全部无偿转让给原告张女所有。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上列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潘中(于2011年7月15日逝世)系上海晶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之一,被告倪女系潘中的妻子;被告潘女、潘妹系已故潘中的女儿;潘中的父亲潘小X于1982年10月26日死亡,母亲韦阿X 于1982年01月19日死亡。上海晶亮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号码:XXX,组织机构代码证为,公司共有两个股东即:潘中和第三人张亚,其中,潘中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占公司三分之二股权),张亚注册资本为50万元(占公司三分之一的股权)。2008年10月因潘中有病在身,便将上海晶亮有限公司委托张女经营管理,考虑张女熟悉公司业务,潘中在其生前即2011年7月15日签订一份《遗嘱》,该遗嘱约定将其所有的上海晶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女。后原告于2011年9月2日向被告提出变更上海晶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告与上列三被告(潘中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三人张亚于2012年1月10日签定了一份《法定代表人变更及股权转让协议》,三被告表示,自愿无偿将上海晶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原告张女;并将其应当继承的潘中在上海晶亮有限公司的继承的全部股权无偿转让给原告,第三人作为公司股东也对此股权转让和法定代表人变更表示同意。
原告在无法自行变更的情况下,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合同法、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特诉至法院,望判如前列所请。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2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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