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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欧湘富系全国优秀律师所--星辰所合伙人、高级律师,执业二十三年,法学学士学位,经济学硕士、仲裁员、公司独立董事。先后多次担任广东省与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公司法、民法法律委员会委员;系湖南省、广东省律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  email:szouxf@qq.com,手机13714729462,QQ435682499,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田面城市大厦24楼, 领域专长:刑事辩护、公司与合同法务、婚姻继承、 房地产全流程服务、劳动争议、保险相关业务,知识产权。工作方式: 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 行政诉讼,强制执行、 国家赔偿、仲裁 、谈判、调查调解、申诉控告等非诉讼方式。擅长办理民事、商事、及刑事、金融保险法律事务等案件,并长期致力于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顾问与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经验丰富,法学功底深厚,社会资源广,胜诉率高,多次评为省、市优秀律师或嘉奖 。其律师团队配合默契、理论与实践互补性强、能跨地域、跨专业、跨律师所合作,效果非常好,客户反映良好。

           2011年11月26日广东法学会律师学研究会在广州花园酒店召开创立大会,本站首席律师欧湘富被广东法学会律师学研究会聘请为常务理事,任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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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民事诉讼中原被告的确定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1/3/9 10:35:34 点击量:
  1、原告的确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健康权受到侵害的公民及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或者其直接赡养、抚养、抚养的亲属有权向加害人提起诉讼,即者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和/或其直接赡养、抚养、抚养的亲属可以作为原告;生命权受到侵害的,即患者死亡的情况下,应当由死者的近亲属提起诉讼。
 
 2、被告的确定
 侵害患者生命健康权是医疗单位或个体医疗从业人员为被告。一般情况下,原告为自然人,而被告则由于医疗机构及医疗从业人员的多样性而显得复杂多变。一般来说: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以该医疗机构为被告。如各级医院;
 (2)对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以其具有法人资格的设立单位或者主管单位为被告。如厂矿校卫生室、村卫生室应当分别以厂矿校和村委会为被告等;
 (3)对协作办医的医疗机构,以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机构为被告;
 (4)对挂靠的、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以被挂靠的医疗机构为被告;
 (5)对外聘的、联办单位委派的医疗技术人员的过失导致的医疗事故,以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机构为被告;
 (6)对承包的医疗机构发生差错事故的,以该医疗机构为被告,承包经营者可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7)对个体开业的医疗机构,以该医疗机构的所有者(个体开业人)为被告;
 (8)对医疗机构外设的分支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若分支机构无独立法人资格,以医疗机构为被告,若分支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则以该分支机构为被告。
 
 (医务人员作为医疗机构的从业人员,按雇主责任和转承责任的理论,一般不作为诉讼被告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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