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过抵押权人同意,根据《担保法》第49条原来规定告知抵押权人即可。
2、告知受让人,即《合同法》第150条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未经过抵押权人同意的转让,其行为效力如何?这一问题比较复杂。
对于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动产抵押权不仅有效,而且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不容否认。但是这并不能得出未经债权人同意的抵押物转让行为当然无效的结论。唯有哪些已经损害债权人优先受偿权的擅自转让行为,经债权人主张且经过法院判决认定无效的,方为无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依照民法原理,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中的取缔规范的,并不导致行为的当然无效,无效与否还需依赖人民法院来裁判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