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优秀律师所知名律师欧湘富专业团队

欧湘富律师团队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办理公司法、合同法、民法尤其是债权债务、离婚、遗产继承、财富传承、房产与施工、刑事辩护及电子商务、与金融保险、各类损害侵权赔偿案、劳动争议、行政复议与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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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欧湘富系全国优秀律师所--星辰所合伙人、高级律师,执业二十三年,法学学士学位,经济学硕士、仲裁员、公司独立董事。先后多次担任广东省与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公司法、民法法律委员会委员;系湖南省、广东省律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  email:szouxf@qq.com,手机13714729462,QQ435682499,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田面城市大厦24楼, 领域专长:刑事辩护、公司与合同法务、婚姻继承、 房地产全流程服务、劳动争议、保险相关业务,知识产权。工作方式: 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 行政诉讼,强制执行、 国家赔偿、仲裁 、谈判、调查调解、申诉控告等非诉讼方式。擅长办理民事、商事、及刑事、金融保险法律事务等案件,并长期致力于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顾问与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经验丰富,法学功底深厚,社会资源广,胜诉率高,多次评为省、市优秀律师或嘉奖 。其律师团队配合默契、理论与实践互补性强、能跨地域、跨专业、跨律师所合作,效果非常好,客户反映良好。

           2011年11月26日广东法学会律师学研究会在广州花园酒店召开创立大会,本站首席律师欧湘富被广东法学会律师学研究会聘请为常务理事,任期为五年。

  • 荣誉证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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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义务的转让发布时间:2011/3/10
  •    合同义务的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债务人将其全部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叫作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人将其合同债务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如果该债务人与第三人共同向债权人负责,叫做并存的债务承担。  能够引起合同义务转让的原因与合同权利的转让一样,有直接基于法律规定,有基于法律行为,包括单方法律行为和双方法律行为的。

  • 合同变更的条件发布时间:2011/3/10
  •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的变更须具备以下条件:  1、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  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包括:标的物数量的增减;标的物品质的改变;价款或者酬金的增减;履行期限的变更;履行地点的改变;履行方式的改变;结算方式的改变等。  3、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法院裁决,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遵守其规定。

  • 合同是否可变更?发布时间:2011/3/10
  •     [案情]2003年7月份,原告张某通过熟人介绍与被告何某口头协商购买其装饰材料,双方签订书面合同,被告口头承诺,所提供给原告装饰材料价格不高于市场价格。7—8月份,被告先后供给原告装饰材料若干(详见销货清单),原告及其家人分别在被告的销货清单上签字。双方买卖装饰材料的价款为35748元。后在被告催要货款时,原告提出被告的供货没有遵守双方关于供货价格应为商丘市内最低的承诺,拒绝付款,并以此为由向

  • 合同变更需要提供什么材料?发布时间:2011/3/10
  •    (一)合同变更包括合同的补充、修改和延期。   (二)下列变更合同不须原审批机关审批,直接由海关受理:   1、由于电脑录入错误,核发手册后发现并要求变更但不涉及台帐变更的;   2、已备案合同未进出,企业由于生产需要,要求修改合同料件或产品的规格型号且不涉及金额变更的;   3、修改商品编码且不涉及金额变更的。   (三)因市场变化和实际生产需要,须变更产品单耗的,企业应在产品出口或结转前,经

  • 什么情况下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发布时间:2011/3/10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的,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由此可以看出,胁迫主要是指行为人自己实施一定的不法行为,直接给对方造成为难(如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迫使对方接受某种条件。  比如,一方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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