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因存在不足以认定合同无效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合同效力暂不确定,由有追认权的当事人进行补正或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进行撤销,再视具体情况确定合同是否有效。处于此阶段中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效力待定,意味着合同效力既不是有效,也不是无效,而是处于不确定状态。设立这一不确定状态,目的是使当事人有机会补正能够补正的瑕疵,使原本不能生效的
合同生效因合同的性质不同,生效的条件也不同。一般有下列三种情况: (1)依法成立的合同,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所谓依法成立的合同,是指合同订立的各个要件不存在理疵,也不存在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订立合同的主体是合法主体,没有虚假主体(如未经过工商登记的组织、被撤销的组织)情况;订立合同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没有强迫表示的情况;合同各方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没有虚假表示情况(如谎称有外贸经营权、谎称
(一)合同无效追溯既往的效力 我国《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由此可见,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其结果是该合同自始无效。这就是合同无效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无论是绝对无效的合同还是相对无效的合同,均是如此。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合同的部分内容无效,而其他能够独立存在的部分的内容仍符合有效要件时
《合同法》颁布实施已经十年了,《合同法》中对于无效合同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笔者就法律规定有关合同无效部分的内容,谈一谈无效合同的认定和处理。 我国现行的《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类型,实际上已经修改了《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在认定上,大大缩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如《合同法》规定,将欺诈、胁迫区分了两种情形,将一般的欺诈、胁迫合同规定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而只把损害国家利益的欺诈、
电子合同的含义 电子合同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所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所谓电子邮件(Email),是以网络协议为基础, 从终端机输入信件、便条、文件、图片或声音等通过邮件服务器传送到另一端终端机上的信息。而电子数据交换(EDI)则是通过计算机联网, 按照商定的标准采用电子手段传送和处理具有一定结构的商业数据。 电子合同的书面效力 电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