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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售房、集资建房评估确权问题刍议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1/3/14 8:50:02 点击量:
 

  房改售房、集资建房的评估确权不仅涉及领域多,存在的问题也多,而且维系着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稳定的大业。虽然以往在各地开展推进公有住房的出售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涌现出的集资建房确权等一些问题的解决仍然不尽如人意,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为此,笔者将多年来在房改售房、集资建房评估确权中碰到的几个特殊问题提出来与大家一起探讨。

    (一)房改售房、集资建房确权是否要房地产中介机构介入

    一种观点认为,出售公房集资房政策性强,政府每年都会组织土地、建设、房管、物价等部门测算出当年的房改成本价、市场价,制定出各种调节因素,且每幢房屋都有现成的竣工图纸,单位技术人员自己会画会算,只要经过房改部门核准就可出售,房地产评估、测量中介机构的介入是多余的,只会增加售、建房单位的经济负担。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妥。首先,它有悖于“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其次,从房改实际情况看,公有住房,特别是集资建房,房屋建造成本上的“个体差异”较大,如果不分青红皂白统一按当年的房改成本价出售,势必造成“老实人吃亏”、效益差的单位吃亏的局面,从而引发不必要的社会矛盾。第三,影响房屋价格的地段、结构、环境、质量、功能、成新度等调节因素的确定,以及房屋销售面积的计算专业性很强,不是谁都可以胜任的。因此,房地产中介机构的介入是必需的。

    (二)公有旧住房扩建后评估价如何确定

    早期的旧公房面积都比较小,且功能不全,四层以下的相当一部分住宅不成套,没有厨房、卫生间,平面布局不合理。因此,有的由单位出资,有的由单位和个人共同出资对原住房进行改造。对自行扩建的部分,在继续售房中只要扩建的公有住房原产权明晰,没有违反城市规划,且符合住宅小区内旧房改造规划要求,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作为房改遗留问题应给予认定确权,这有利于困难企业职工思想的稳定,有利于公房的继续出售。在售价的确定上,可以采取加权平均的办法进行处理。

    (三)继续出售旧公房折旧后售价偏低

    福建省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放宽了对低层非成套旧公房出售的限制,对“能够保证居住安全的非成套住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向职工出售”。这是从实际出发对低收入家庭,特别是对困难企业经济困难家庭解决住房问题的政策倾斜。由于低层或非成套的住房大多是上个世纪60年代末至80年代初投入使用的旧公房,如按政府公布售房当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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