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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湘富律师就“停车场只收费不保管”接受晶报采访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1/4/2 17:17:24 点击量:
欧湘富律师就“停车场只收费不保管”接受晶报采访发表律师意见

停车场“只 收费不保管”?没门!

星岛环球网 www.stnn.cc 撰稿时间 2010-11-15 http://news.stnn.cc/c17/2010/1115/1285908255.html

法院对深圳几宗车辆盗窃案一审判决

结果显示,这一霸王条款已不具有法律效应,车主可依法追究停车场管理方责任 

  深圳新闻网讯 深圳不少停车场门口挂着这样的牌子,上面写着“只提供停车服务,丢车概不负责”。久而久之,车主们竟以为这就是“常规”。而最近记者在采访深圳市中级法院开庭二审的几宗停车场丢车纠纷中发现:停车场“只收费不保管”这一霸王条款,早已悄然被法院的判决打破。在停车场丢了车怎么索赔?能赔多少?记者请来法律界人士为市民细说分晓。

  车主VS停车场

  场景1

  酒店外空地上丢车,入住酒店,睡一觉车没了!

  入住一家酒店,第二天离开时发现自己停在酒店外空地上的车竟然被盗了,这是张先生碰上的郁闷事。

  今年2月28日下午,张先生入住深圳市长润实发投资有限公司长润大地酒店(以下简称长润大地酒店),并将他的白色本田商务车停放在酒店侧边空地上。该空地贴有告示牌,内容为“温馨告示:本停车场只提供场所使用,不承担保管、赔偿责任!……”张先生在第二天离开酒店时,发现自己的车被盗,随即报警。他认为自己车辆丢失,酒店方应承担责任,遂将长润大地酒店、深圳市长润实发投资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20万元。

  好心贴告示反成被告?

  酒店客人车辆被盗案的被告长润大地酒店则反驳称:“张先生所称的停车场不是我们经营管理的停车场所,任何车辆都可以在该处停放,酒店所在大楼也并非酒店独家占有,而是有几十家商家在各自营业。也没有任何人对停放在该处的车辆进行管理,我们之所以贴告示是出于好心,根本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酒店赔偿车主13万元

  龙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作为长润大地酒店的顾客,住宿时将他的车停放在酒店侧边空地上,虽然并未缴纳相关费用,但该空地是长润大地酒店为了经营活动的需要而为顾客提供的,其在空地张贴的告示牌的说明内容也确认了这一事实。双方因此形成了车辆保管关系。在保管期间,长润大地酒店因保管不善造成车辆丢失,理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结合张先生购车时的价格、车辆使用年限等,该院一审判决长润大地酒店赔付13万元给张先生,长润实发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酒店方不服提出上诉,目前此案正在深圳中级法院二审之中。

  场景2

  酒楼吃饭住宅区停车场丢车

  酒楼吃完饭,车只剩玻璃!

  据李先生诉称:去年5月4日晚上,他和朋友到位于福田区景田南路的鹏湾大酒楼吃饭,将其丰田牌汽车停放在该酒楼旁的新润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橄榄绿洲家园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当晚10时40分左右,他准备驾车回家时,发现其车不在停车位了,现场只剩下一堆被敲碎了的车窗玻璃,停车位附近隔离停车场与市政道路的路桩也被人拔掉。李先生随即报警,后警方认定车辆被盗,但至今未被追回。

  李先生说,这车是其妻子去年3月花33万余元购买的,保险公司向其赔偿了26万余元,但尚有10万余元的损失未获赔偿。为此,他将停车场、停车场的开办单位——新润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润园公司)、鹏湾大酒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湾酒楼)一起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停车场和鹏湾酒楼连带赔偿他10万余元的损失,新润园公司对停车场的赔偿责任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小偷作案要停车场先赔?

  酒楼吃饭车辆被盗案的被告停车场及开办单位新润园公司则表示,目前尚无证据证实李先生夫妇的车辆被盗是因停车场管理不善造成的,李先生夫妇车辆被盗案是刑事案件,可通过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返还车辆或赔偿其他的直接经济损失,不应由停车场先进行赔偿。

  一审判停车场赔车主9万元

  福田法院审理后认为,停车场为李先生夫妇提供停车服务并收取停车费用,因此双方构成车辆停放管理关系。停车场未采取适当措施制止他人损坏并盗窃车辆,负有明显的管理不善责任,因此应对李先生夫妇的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该院一审判决停车场赔偿李先生夫妇9万元,新润园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停车场和新润园公司也不服判决,提出了上诉,目前此案在市中院已二审开庭。

  场景3

  小区停车场丢车

  小偷“自行开辟通道”盗车

  中银花园业主张先生称:2008年11月17日晚8时左右,他驾驶一辆黑色丰田车进入中银花园停车场,并经保安登记,领取了停车场车辆出入卡。18日凌晨2时多,盗车人搬走了在小区非正常出入口的石凳后,将其车从该出口驶出。向警方报案后,该案目前尚未侦破。

  张先生委托相关评估事务所对所丢车辆进行了鉴定,结论为该车参考价值32万余元。保险公司事后支付保险金19万余元,但他仍有12万余元的损失无法得到赔偿。张先生遂将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银花园管理处、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嘉国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中银花园停车场、嘉国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四家单位告到福田法院,索赔12万余元。

  收5元要保管几十万元的车?

  中银花园业主丢车案中的被告方中海公司、中银花园管理处称:“车辆被盗是盗贼造成,停车场没有任何过错。小区管理处不是停车场所有权人,也不是法定管理单位,只是代收车位使用费。如果认为收取5元的管理费,就要保管价值几十万元车辆的费用,显得极为不合理,不符合公平、对等的原则。”

  一审判管理处赔车主7万余元

  福田法院一审认定中银花园管理处作为停车场管理者,夜间对停车场未尽合理义务,也未对非正常出口尽到注意义务。中银花园停车场作为停车业务经营者,其停车场设施不完备,其非入口地区并无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仅放置几个可搬走的石凳。二者对车辆被盗均有一定过错。考虑到车辆丢失是罪犯所致,法院一审判管理处和停车场承担60%的责任,赔偿7万余元,中海公司、嘉国公司分别承担连补充清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中海公司和嘉国公司都不服,提出了上诉。目前此案在市中院已二审开庭。

  □索赔类别

  市民可分情形进行索赔

  情形1:商场、酒店等经营场所停车场丢车

  双方形成保管合同关系,车主可要求全额赔偿

  商场、宾馆、酒店或其他经营场所因经营活动需要为顾客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纯商业性停车场及机场、车站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停车场提供停车服务,并发给出入卡等停车凭证的,不论是否单独收取费用,一般会被法院认定为保管合同关系的情形。如果法院认定双方为保管合同关系,则停车场管理方须承担赔偿责任,即便车辆办有保险,停车人亦全额要求停车场管理方承担。

  情形2:住宅区停车场丢车

  双方形成车辆停放管理关系,车主可索赔保险未赔部分

  在住宅区停车场、写字楼与住宅区共用停车场与停车人未明确约定为车辆保管关系,但停车场为其提供停放服务的,一般法院认定为车辆停放管理关系若法院认定双方为车辆停放管理关系。

  在停放期间,因管理不善造成车辆丢失、损坏,一般法院会判停车场管理方须在过错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一般不是全额。在车辆办有保险的情况下,停车人应针对未获保险理赔的份额,要求停车场管理方适当赔偿。

  不过特殊情况下也可免除或减少赔偿责任,或分担责任。

  情形3:医院、学校停车场丢车

  若实行免费停放,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学校、博物院、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等公益场所为停车人提供停车服务的,但若实行免费停放,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情形4:“黑”停车场丢车

  违法经营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停车场经营业务,在其经营过程中丢失车辆的,法院一般会判由违法经营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过车主或者车辆使用人明知停车场违法经营停车业务的,则可能会按双方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律师说法

  “停车不负责保管”是霸王条款

  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欧湘富律师认为,许多停车场在提供服务时声明,只提供车辆停放服务,不承担保管责任。甚至“停车不负责保管”曾被广东省消费委员会列作去年的“广东十大消费潜规则”之一。这是一种“霸王”声明,不公平,也不合法。法院的判决可以说是用司法实践打破了这一“潜规则”。《合同法》早就对此类情形进行了认定

  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明确将停车场收费项目名称确定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更凸显了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保管责任。该《管理办法》中新增规定:停车场经营者应当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防止车辆损毁、丢失;车辆交付停车场停放保管后,停车场经营者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毁损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车辆投了保险的,投保车主可以直接向保管人提起赔偿诉讼,也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先予赔偿,然后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额少于车主全部损失的,不足部分可另向保管人追索;保险公司取得代为追索权后,可作为原告向保管人索赔。该办法还规定,提供免费停车服务商场、娱乐场所和宾馆酒店,虽然没收费,但却以此来吸引消费,如果停车场内出现车辆损毁,保管方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具体由法院来定。

  市民进行索赔,一定要保存好以下证据:车辆停放凭证,比如停车卡、月卡、交费收据等;公安机关出具的车辆丢失报警证明;车辆行驶证和车籍档案材料;购车发票和其它车辆价值凭证。  晶报记者吴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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