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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建暨项目管理合同-高级律师欧湘富拟定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3/8/10 18:13:31 点击量:
 

合同编号:201301  

EC高新科技园工程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   EC高新科技园                                                 

项目委托人(建设方):  EA股份合作公司                                      

项目管理兼代建方:EB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建暨项目管理合同

委托人(建设方,以下简称甲方EA股份合作公司                                 

代建方兼项目管理方(以下简称乙方) EB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经甲方研究并经过村民代表(股东代表)同意,同意将 EC高新科技园 工程建设项目委托给乙方实施代建和项目管理,按照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代建和管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项目概况、工期、价款与合作方式

第一条         项目概况

1.1工程名称:  EC高新科技园                                      

1.2工程地点:  EXX街道                                

1.3工程内容:甲方委托乙方对本工程的建筑工程、属于建筑工程的水电安装、消防工程、厂区给排水和污水管网、总体工程建设等实施代建和项目管理。具体包括如下项目(具体各项以甲方审定同意的设计图为准) 1.勘探  2.设计  3监理  4.造价 5.土石方工程  6.场地平整  7.围墙 8.桩基工程, 9.基础工程  10.土建工程(厂房)  11.土建工程(宿舍)  12.土建工程(酒店式公寓)  13.给排水管网工程  14.强电(室内高低压配电)  15.室内外消防工程  16.增压水泵组  17.发电机组  18.电梯工程  19.燃气  20.有线电视  21.园林绿化工程  22.小区市政道路  23. 室外景观及室外照明  24.室外管网  25.市政管接口  26.弱电  27.入户门  28.对讲与监控 29.防排烟  30.防水 等等。

1.4工程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一期总用地面积:XXX平方米,总建筑面积:XXX平方米,宿舍面积:32293.98平方米,商铺面积:2821.63平方米,办公面积:3768平方米,厂房面积77580平方米,门卫面积:40平方米,设备房面积:332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9851.21平方米,容积率:5.78,覆盖率:49.01%。具体参照施工图纸。

第二条、合作方式:

2.1、由乙方先垫资建设项目,并对项目管理直至竣工验收交付,甲方按工程进度拨付相应款项,至工程竣工验收时拨付款达到工程总造价和项目管理费合计数的65%,同时甲方委托乙方代为销售部分房屋和出租所建的厂房以回收工程款。

2.2、甲方提供位于EXX的土地,面积为XXX平方米(标附于红线坐标图)

第三条、工程总建设期

工程总建设期:桩基础完工后试桩合格,正常开工18个月工作日(晴天),实际开工时期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第四条、质量标准: 合格

第五条、合同价款

5.1 工程计价标准以E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的规定的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执行、且不下浮,定额按E市建设定额价格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最新定额执行,材料单价按E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每月发布的《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材料信息单价执行(有信息价的按信息价,没有信息价的双方协商确定)。

5.2 工程竣工后,根据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结果据实结算代建工程总造价,造价的最终审定是由EA股份合作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村民代表及政府相关单位审核为准。另外,乙方按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D D %收取项目管理费。

第六条、本合同组成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本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勘探合同、工程项目管理合同以及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其他合同及文件。

2、双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各类签证。

3、描述代建项目的技术性文件;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第七条、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含义定义如下:

1)“工程”是指甲方委托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工程。

2)“甲方”是指土地使用权提供人和承担投资责任并委托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乙方”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业务及其责任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

4)“项目经理”是指经甲方同意,乙方派到项目管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5)“工程项目管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甲方委托的工作范围和内容。

6)“工程项目管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甲方委托项目管理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甲方原因,使项目管理工作受到妨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7 “工程项目管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甲方原因而暂停或终止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作。

甲方权利

第八条甲方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九条 甲方对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等专业工作单位工作进行监督,与乙方选定的专业工作单位签订相关合同。

第十条甲方有权对代建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参与工程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乙方调换项目经理需经甲方同意。

甲方义务

第十二条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红线内的场地及三通一平,场外施工临时用地以及测量的基线和水准点,汇同乙方确定园区建设方案。

第十三条及时参加隐蔽工程的验收和负责办理整个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甲方免费提供水电接口给乙方以后,施工中的水电费用由乙方支付。

第十五条 甲方应负责与代建项目有关工程建设涉及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及查违办和行业相关部门关系的协调工作,为项目管理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如因甲方原因引起乙方连续停工5天(包含5天)及以上,甲方应补给乙方总工程造价的每天千分之一等损失。

第十六条 甲方负责办理此项目双方应办的各项建设手续,并由甲方及时交纳相关政策性费用和税款。

第十七条 严格按本合同约定的条款支付工程款和项目管理费。

乙方权利

第十八条 乙方根据甲方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1)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的程序选择和决定专业工作单位,在甲方的监督下,组织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非主要设备及材料采购等工作,以乙方的名义商谈签订各种合同。

2)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审核并批准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

3)主持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

项应事先和甲方协商。

4)乙方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5)乙方有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的决定权和对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施工方停止使用;对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施工方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方得到乙方批准,并经监理单位下达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6)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7)在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

8)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9)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

第十九条 乙方可对设计、施工、监理及大宗材料采购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需事先报甲方备案。

乙方义务

第二十条 乙方对代建和项目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全权负责。

第二十一条乙方应当深入研究,熟悉图纸,参加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负责整理会审纪要,并保存一份留底。

第二十二条 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做好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工作,严格遵守施工技术操作规程,按国家现行验评标准规定做好各项自检及验评记录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自觉遵守省市建筑市场的有关规定和服从主管部门的管理,接受甲方部门的安全质量监督。

第二十四条 乙方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和施工,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按期向甲方汇报工作进展。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由乙方报甲方备案。

第二十五条  保质保量,在规定的期限内,按合同要求全面完成本工程施工任务。

第二十六条  乙方应在项目建成后,负责做好现场清理(包括建筑物周围的余土及其他堆积物,生产和生活临时设施拆除)并将门窗玻璃、地面打扫干净做到工完场清。会同甲方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甲方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七条  工程竣工未交给甲方之前,乙方负责保护,乙方保护期间若发生损坏,乙方出资修复。

第二十八条 乙方应建立其负责管理的项目建设工程档案,在代建和项目管理完成后将工程档案及相关资料向甲方和有关部门移交。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二十九条 施工后规定的保修期间,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于接到甲方通知的第三天内无条件保修。

第三十条 乙方应做好各种安全防范措施,为建筑工人购买保险,杜绝出现安全事故,在代建和项目管理过程中若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质量、安全事故,乙方应负责组织处理和承担相应费用,做好善后工作,并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三十一条 如果由于乙方资金不足,工程半途终止停建,所建工程由双方核准工程量,按本合同约定价款支付工程款(如果发生分歧意见,双方愿意委托E市注册登记的有资质的造价咨询评估或者鉴定公司进行评估结算),但乙方要无条件退出施工现场。

工程造价、资金与报酬拨付

第三十二条  在本合同签定后,如有变更或者增加图纸以外工程及附属工程项目,由甲方代表、乙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签证同意后实施,并填写备忘录报甲方备案;影响不大的或者情况紧急的,按现场甲方驻工地代表或者监理签证为准。并按变更后签证的情况双方进行总决算,同时工期相应延长。若工程出现意外的安全及质量险情,乙方可边采取紧急抢险避险措施,边通报甲方。

第三十三条  代建资金和项目管理费支付方式:

33.1、自乙方正式开工后,由乙方垫资建设,但甲方要想方设法将预售和销售的本工程项目的商铺和住宅、公寓等款优先支付乙方的代建费;甲方有其他资金,也应该按工程进度优先向乙方支付代建费,力争按工程进度付款;

33.2、工程竣工验收后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代建工程款总造价和项目管理费累计金额达到65 以上。甲方尚欠的剩余代建费用和项目管理费,委托乙方出租其建设的厂房,用此租金或者其他资金抵付,在一年之内付清。

33.3、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时期未付清部分,甲方要向乙方支付利息,作为资金成本补偿,利息按尚欠的总余款的月息一分五(1.5%。如甲方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超过三个月以上,甲方无条件同意乙方以土建成本价收回本项目楼房相应资产。

33.4、甲方还款计划。甲方同意给将乙方代建的部分商铺和住宅、公寓给乙方销售,所销售款直接折抵给乙方的代建费和项目管理费。

第三十四条 如果甲方对乙方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乙方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甲方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工程质量检查和验收

第三十五条  隐蔽工程的验收。进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隐蔽工程验收及使用功能试验时,乙方应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到场,在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其它施工。

35.1、乙方应在竣工验收前五天内书面通知甲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探单位,但由于本项目未正规报建工程,以参建各方(甲方、乙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探单位)验收合格为准。若上述参建中某方接到书面通知后不到场参与验收,视为其认可其他参与验收方的验收结果。乙方在本项目施工所用工程不对外验收或不提供相关证书,由甲方自行负责办理本项目一切验收证书。

35.2、在工程验收中,如有不合格的项目应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由乙方负责修好,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不计入工程造价。

35.3、凡已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工程,保修期壹年。在保修期内如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乙方应负责免费返工修理。

违约责任与合同变更、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甲、乙双方应全面实际、适当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七条 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代建和项目管理工作受到阻碍、延误、暂停或终止,以至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乙方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工期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每延长一个工作日,甲方支付工程总价1‰的违约金给乙方。

第三十八条  因甲方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甲方同意按以下的方法计算并支付乙方延长期工程项目管理费:

延长期管理费=管理费总额÷合同期(日)×延长工期(日)

延长期管理费从合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并按月支付。

第三十九条 乙方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获得甲方支付的额外的报酬。

第四十条  因乙方原因未能按期完工, 使工程建设进度推迟或延误,应对乙方进行处罚,按以下方式计算违约金:

违约金=项目管理费总额÷合同期()×延长工期()

如果因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四十一条 工程建设质量达不到合同规定质量标准,按有关部门确认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第四十二条 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四十三条乙方在应当获得工程项目管理代建费之日起30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甲方又未对乙方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已暂停执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乙方可向甲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内未得到甲方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发出后30内仍未得到甲方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甲方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四条 当甲方认为乙方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工程项目管理义务时,可向乙方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甲方发出通知后60内没收到满意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60内发出终止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在30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因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支付违约金,负责赔偿对方的全部损失,同时承担由此导致的仲裁或者诉讼所需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用、调查取证费、审计评估、误工费用、电讯、交通等费用。

第四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甲方同乙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第四十七条 乙方与甲方办理完成项目移交手续,并经甲方审核通过工程竣工财务决算,乙方收到代建和项目管理报酬尾款后,本合同即终止。

其他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壹式捌份,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陆份,甲方贰份,乙方肆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遇争议时以正本为准。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地址:                                地址:

二〇一三年八月                      二〇一三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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