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工程索要中介费因条件未成就而败诉 |
发布时间:2011-07-10 11:18:48 | 【我要纠错】 | 【字号 大 默认 小】【打印】【关闭】 |
2010年5月,张某给包工头李某介绍工程,双方约定张某为李某介绍宁夏回族自治区某小区南侧居民楼土建木工工程,如果李某能承揽该工程,待完工后向张某支付5000余元介绍费。随后,张某带着李某找到开发商赵某的工地,因张某要价太高,没有谈成。后来李某独自和开发商进行商谈,赵某觉得价格合适,就把西侧家属楼的木工工程包给了李某。西侧工程竣工后,张某要求李某支付工程介绍费,遭到拒绝。为此,张某将李某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法院要求改判李某支付介绍费、滞纳金共计3.6万余元。近日,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居间合同条件成就才生效
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只能在有居间结果时即促成了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才可以请求报酬。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签订的协议约定的是介绍南侧居民楼的土建木工工程,而李某与开发商赵某签订的却是西侧家属楼的土建木工工程,显属约定不明;张某与李某签订协议的时间也不同,二者有明显区别;从张某与李某签订协议的效力看,双方约定的介绍款显然是附生效条件的,条件没有成就,协议没有生效。 (申东 马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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