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无效追溯既往的效力 我国《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由此可见,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其结果是该合同自始无效。这就是合同无效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无论是绝对无效的合同还是相对无效的合同,均是如此。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合同的部分内容无效,而其他能够独立存在的部分的内容仍符合有效要件时
《合同法》颁布实施已经十年了,《合同法》中对于无效合同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笔者就法律规定有关合同无效部分的内容,谈一谈无效合同的认定和处理。 我国现行的《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类型,实际上已经修改了《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在认定上,大大缩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如《合同法》规定,将欺诈、胁迫区分了两种情形,将一般的欺诈、胁迫合同规定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而只把损害国家利益的欺诈、
电子合同的含义 电子合同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所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所谓电子邮件(Email),是以网络协议为基础, 从终端机输入信件、便条、文件、图片或声音等通过邮件服务器传送到另一端终端机上的信息。而电子数据交换(EDI)则是通过计算机联网, 按照商定的标准采用电子手段传送和处理具有一定结构的商业数据。 电子合同的书面效力 电子合
合同义务的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债务人将其全部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叫作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人将其合同债务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如果该债务人与第三人共同向债权人负责,叫做并存的债务承担。 能够引起合同义务转让的原因与合同权利的转让一样,有直接基于法律规定,有基于法律行为,包括单方法律行为和双方法律行为的。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的变更须具备以下条件: 1、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 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包括:标的物数量的增减;标的物品质的改变;价款或者酬金的增减;履行期限的变更;履行地点的改变;履行方式的改变;结算方式的改变等。 3、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法院裁决,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遵守其规定。
[案情]2003年7月份,原告张某通过熟人介绍与被告何某口头协商购买其装饰材料,双方签订书面合同,被告口头承诺,所提供给原告装饰材料价格不高于市场价格。7—8月份,被告先后供给原告装饰材料若干(详见销货清单),原告及其家人分别在被告的销货清单上签字。双方买卖装饰材料的价款为35748元。后在被告催要货款时,原告提出被告的供货没有遵守双方关于供货价格应为商丘市内最低的承诺,拒绝付款,并以此为由向
(一)合同变更包括合同的补充、修改和延期。 (二)下列变更合同不须原审批机关审批,直接由海关受理: 1、由于电脑录入错误,核发手册后发现并要求变更但不涉及台帐变更的; 2、已备案合同未进出,企业由于生产需要,要求修改合同料件或产品的规格型号且不涉及金额变更的; 3、修改商品编码且不涉及金额变更的。 (三)因市场变化和实际生产需要,须变更产品单耗的,企业应在产品出口或结转前,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的,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由此可以看出,胁迫主要是指行为人自己实施一定的不法行为,直接给对方造成为难(如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迫使对方接受某种条件。 比如,一方当事
合同的权利义务均可以依法转让。 1、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
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合同债权人将其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享有。合同权利转让可分为合同权利的部分转让和合同权利的全部转让(《合同法》第79条)。在前者场合,受让的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与原债权人共享债权,因此,原合同债变为多数人之债。按照转让合同约定,原债权人与受让部分合同权利的第三人或者按份分享合同债权,或者共享连带债权。如果转让合同无此约定,以共享连带债权论。 原合同权利全部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