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定义、构成要件、特征及其刑事罪名
一、商业贿赂的定义
商业贿赂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
其一,商业贿赂主体是经营者。商业贿赂的主体必须是经营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非经营者不能成为商业贿赂的主体。
其二,商业贿赂行为人主观上有在经营活动中争取交易机会,排斥竞争的目的。
其三,客观上采用了以秘密给付财物或其它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行为。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其手段主要表现为“回扣”,即经营者暗中从账外向交易对方或其他 影响交易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秘密支付钱财或给予其他好处的行为。回扣的表现形式一般有三种:
a、现金回扣即卖方从买方付款中扣除一定比例或固定数额,在账外返还给对方;
b、实物回扣,如给付对方高档家用电器等名贵物品;
c、提供其他报酬或服务,如为对方提供异地旅游等。
其四,商业贿赂是违法行为。商业贿赂排斥正当竞争,损害了其他竞争对手的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经济道德准则,为我国法律所禁止。
三、商业贿赂的特点
(1)主体是经营者,赌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作为商业贿赂主体的经营者不限于法人,除法人外,还包括其他组织和个人。法人也不限于企业法人,还包括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2)目的是为销售商品或 者购买商品,即为达到商业目的,通过贿赂手段,获取优于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地位。
(3)手段有两类,即财物手段和其他手段。当然,商业贿赂与其他贿赂都属于贿赂的范畴,触犯刑律的都要给予刑事制裁,但在行政责任上是不同的,商业贿赂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行政处罚,其他贿赂要受党纪政纪处分。
四、商业贿赂犯罪
商业贿赂犯罪不是规范意义上的个罪罪名,而是学理上的类罪罪名。2006年2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央成立了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专门成立了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2006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明确规定了商业贿赂犯罪的内容之后,商业贿赂犯罪这一概念范畴在我国学界和实务界被广泛使用。商业贿赂犯罪和一般贿赂犯罪的质的区别是贿赂行为发生的领域不同,即贿赂行为若发生在具有经济往来性质的领域,无论主体身份如何,都应归结到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而不在于贿赂主体是否具有特定身份,贿赂行为是否具有公务性。即使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履行具有商业往来的公职行为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也可以构成商业贿赂犯罪。
依据这一标准,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应包括两个层次:一是商事主体之间的贿赂犯罪,二是商事主体与国家公职人员之间的贿赂犯罪。《意见》明确了商业贿赂犯罪的八个罪名:刑法第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4条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385条受贿罪,刑法第387条单位受贿罪,刑法第389条行贿罪,刑法第391条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2条介绍贿赂罪,刑法第393条单位行贿罪。至此,该司法解释解决了商业贿赂犯罪范围的纷争,对正确认定商业贿赂犯罪提供了合法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