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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破劳动关系的伪装——主播与平台的《合作协议》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9/15 19:17:29 点击量:

识破劳动关系的伪装——主播与平台的《合作协议

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欧湘富 

一、案例简述

委托人李女士是一名带货主播,在入职深圳市某传媒公司之前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之后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入职后,李女士工作勤勤恳恳,但是没多久公司就开始拖欠工资了,李女士觉得这个公司不太靠谱,逐渐产生了讨薪离职换工作的念头。可是让李女士没想到的是,在与公司协商离职的时候,公司拿出当时签订的《合作协议》主张公司与李女士之间是合作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借此来逃避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所应当支付的工资。李女士百思不得其解,自己来公司上班,给公司打工,虽然前后只有两个月的时间,但这两个月也是付出了劳动的,怎么就拿不到工资了呢?

二、律师分析

其实李女士的遭遇虽然不常见,但也绝不罕见。许多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劳动法的约束,想方设法地否认其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本案中的传媒公司就是从合同入手,蒙骗劳动者与其签订所谓的《合作协议》,并以此来否认李女士是其聘用的员工。了解了李女士的基本情况之后,李女士疑惑的问了我几个问题。

1.什么是劳动关系,只有劳动关系才能受到法律保护吗?

劳动关系就是用人单位支付报酬,劳动者提供劳动并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且得到劳动法律规范认可和保护的法律关系。与之相似的概念就是劳务关系,劳务关系也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劳务关系受到的是民法和合同法的保护,仅限于合同的实现,而劳动关系受到的是劳动法的保护,劳动法的保护力量更加强,效果更好。所以确认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实现权利的前置程序和重要步骤,换言之如果劳动者无法主张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就会陷入十分不利的局面,具体体现在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以及工伤的认定。

2.传媒公司让李女士签《合作协议》是何用意?

这就是传媒公司使的伎俩,其目的就是为了以合作关系的表面来掩盖劳动关系的实质。合作关系要受到合同内容的规范,并且合作关系的本质就是对于创造利润的或是造成亏损的分配关系。这就使得传媒公司拥有拒绝支付工资,乃至让你赔偿的理由。

三、办案过程

听完本案的分析之后,李女士又急又气,询问有没有办法。这个时候就需要专业律师的办案经验了。需要明确地是:我们的工作核心只有一条——证明李女士和该传媒公司之间在事实上存在着劳动关系。

尽管李女士是一名带货主播,作为一种新兴的职业,有着各种各样我们从未见过的具体形式,但我们并不能因此一概否定其劳动者的身份。当前,主播与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有三种:1.劳动关系,即主播给平台打工,受平台的管理并从平台领取报酬;2.合作合同关系,即主播并不接受平台的管理与支配,而是根据双方签署的合同来分配收益;3.经纪合同关系,该关系比较复杂,由于经纪合同不是《民法典》中的规定的合同类型,所以对经纪合同的性质要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加以判断,通常会有代理、居间等内容,不属于劳动合同的。

但是对于合同性质的把握不能太教条,作为律师就要透过表面看本质,准确定性合同,而不是被合同的表面所欺骗。并且我们的主张如果想要得到法律的支持,是需要证据来证明事实的。据此,我问了李女士以下几个问题:

1.李女士是如何入职的?

李女士回答说,她是在某求职网站上看到了广告,说的是诚招合作伙伴,然后我就通过了招聘入职。但以上并没有留存下聊天记录的证据。

2.该公司是如何发放报酬的?

李女士回答说,所有的直播收益都是先打进公司的账户,然后每个再按“佣金和奖金”的方式发放工资。需要注意的是,“佣金和奖金”的形式就已经足以说明李女士领的是付出劳动而获得的对价——工资,而不是收益。

3.该公司是否管理你们,例如制定《员工手册》,规定考勤制度?

李女士回答说,公司有发给他们《员工手册》,并且每天上下班都要打卡,以上均有相对应证据可以证明,并且还有领导在微信上询问她为什么不来上班的聊天记录。

4.上班有无固定地点,固定时间?

李女士回答说,每次直播都是必须要去公司里进行直播,公司每天总共安排三个场次的直播,然后我们具体是哪个场次也是根据公司排好的直播表,我们都叫做早中晚班,直播表上也是这么写。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第三个问题的员工手册和考勤制度,以及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固定的工作时间,我们已经足以证明该传媒公司管理和支配着主播,符合劳动关系中人身从属性的要求。

5.直播带货时有无公司其他员工参与?

李女士回答是:公司负责广告的、负责采购的、销售的、售后服务的、还有撰写文稿的文员均要参与,他们全期参与直播前、中、后公司活动,他们组织指挥和丟安排,我只是配合,主播只是直捞播带货工作一个环节而已。

6、直播带货的商品是你们参与选择的吗?

李女士回答说,商品都是公司去跟品牌方去谈合作,我们只负责卖货,并未参加过挑选商品,也没见过品牌方。我之所以要问这个问题,除了继续证明李女士与平台之间的从属性之外,还是为了否定该公司可能拿出的抗辩武器——《合作协议》,若是合作关系,那么李女士在挑选品牌方上是要有选择权的,并且还要承担相对应的责任,而李女士从未接触过品牌方,只是依照公司的安排带货,如何能说是合作关系呢?

四、承办结果

根据上述的办案内容,我们提交《合作协议》、聊天记录、《员工手册》、《员工考勤表》以及李女士收到工资的转账记录等证据,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李女士与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按约定支付工资。获得了仲裁庭的支持,仲裁委认定主播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将欠薪偿付给主播,大获全胜。

五、法律评析

尽管李女士最后的结果是好的,但我相信大家还是有着一丝难以理解。明

明是自己付出劳动,为什么想要领到工资还这么曲折,这是什么道理?这还是要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去稍微拓展深入一点去把握。

英国法学家梅因曾说过,社会的进步就是从身份到契约过程。契约就是人们自由参与社会生活的体现,我们可以凭借着自己的喜好和意志自由的与他人达成各种各样的契约,简单到买菜,复杂到公司上市,包括找一份工作,可以说现代社会的人们生来就是自由的。但是自由是离不开物质基础的,自由是带着枷锁的,就比如说劳动者和用工单位,都是自由的个体,但劳动者真的能够取得和用工单位平起平坐的地位吗?倘若公司就是要赖账,凭借着信息的不对称,在合同上夹带私货,而没有经验的你并不能识破这些陷阱,这个时候公司主张合同是你自愿签下的,你就要履行,这是契约精神,你怎么办?更有甚者,从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角度出发,资本家是无时无刻不在剥削劳动者的剩余价值,劳动者天生就处于劣势的地位。如果法律不对公司的自由加以干涉,往小了说是劳动者的个人利益受到侵犯,往大了说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素受到破坏,因此国家要特别颁布《劳动法》,实现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具体体现在:1.规定了工资、工时、节假日以及劳动条件,保护了劳动者的求偿权,改善了劳动环境2.规定了社会保障制度,也就是社保,给了劳动者生活保障,提高了生活质量3.规定了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等劳动救济,避免了公司随意开除劳动者。

但是《劳动法》的颁布并不意味着契约自由就丧失了,市场经济有一个内生的机制;每一次自愿的交易,都会使资源朝着最能有效利用它的人手里发生移转,从而实现社会财富的最大化。因此,并不是所有人都希望自己能够得到《劳动法》的保护,比如合伙做生意,合伙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商事组织形态,大家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入伙,其中就包括了劳务形式。如果说打工人劳动是给老板赚钱,合伙人劳动就是给自己赚钱。对于这种能够有效推动大家生产积极性的契约,国家自然就没有禁止的理由。但这也就给了一些公司钻空子的操作空间,他们就会名义上跟你签一份合伙合同,但实际上你还是领工资的劳动者,然后在发生纠纷的时候,他们就会拿出你签好的合伙合同来拒绝给你支付报酬。什么,你说那你干脆当公司的合伙人得了?公司连工资都赖账,怎么可能还会给你合伙人的分红,十有八九还会以公司资不抵债为由,让你背负一大笔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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