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水,男,1967年9月29日出生于广东省清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清新县禾云镇新平村委会大围村9号。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5年9月5日被抓获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陈请,男,1974年4月29日出生于广东省清新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清新县禾云镇新平村委会塘肚村8号。1996年11月8日因犯抢
上 诉 人:陈素碧,女,1934年1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木器厂退休职工,住重庆市江北区刘家台正街2号 被上诉人:叶启均,女,195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重庆木器厂退休职工,住重庆市江北区五江支路52号附1-2号 上诉请求: 1、 请求法院撤销(2005)江民初字第1836号民事判决书; 2、 请求法院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3、 请求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上诉费。 事实与理
原告:方XX 住址:XX省XX县XXX镇XX村 电话:139XXXXXXXX 139XXXXXXXX 被告:北京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XXX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刘XX 电话:136XXXXXXXX 6XXX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金;
苏州市***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申请人与原告***之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所涉及到“徐苏见2006年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证明原告的工资情况)证据属于税务机关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材料,申请人无法自行收集。为便于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做出公正裁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特申请贵院依职权予以调取上述证据材料,请予批准。 此
代 理 词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的委托,指派汪志国、钟长汉律师代理李某与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律师结合本案的事实及庭审情况,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敬请法庭考虑并予以采纳为盼。 关于李某与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李某与某公司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及2000年12月28日协议的有效成立、合同履行的事实情况等案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示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法庭发现当庭认定的证据有误,可以按照下列方式纠正: (一)庭审结束前发现错误的,应当重新进行认定; (二)庭审结束后宣判前发现错误的,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更正并说明理由,也可以再次开庭予以认定; (三)有新的证据材料可能推翻已认定的证据的,应当再次开庭予以认定。
涉外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涉外行政案件的基本准则。主要有以下原则:1、适用行政诉讼法原则。国家主权原则的具体体现。2、同等原则。又称国民待遇原则。国家平等原则的体现。3、对等原则。又称相互原则。包括积极对等和消极对等。4、适用有关国际条约原则。5、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
涉外行政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行政诉讼,在我国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认为我国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诉讼代理是诉讼法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诉讼正常进行而设置的一种法律制度。代理人代理的是诉讼法律行为,产生诉讼上的法律后果,其目的是协助当事人实现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所谓行政诉讼代理人,是指在行政诉讼中,依法律规定,或由法院指定,或受当事人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为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但其诉讼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承受的人。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按照代理权限产生的根据不同,可以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