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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地区律师所与内地律师所联营体的性质与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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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地区律师所与内地律师所联营体的性质与改正

发布时间:2015/6/21 18:33:10 点击量:

 

目前,为应付和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特别是适用广东自贸区的发展,司法部已经允许港澳台律师事务所与广东内地律师所在前海等地设立合伙型联营所,旨在弥补不同地区、不同法域之间法律和律师的不足,取长补短,更好地、更快捷地为客户提供优质法律服务。2014年11月中国第一家内地与香港联营律师事务所华商林李黎(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在深圳前海成立,这是中国律师行业走向国际化、中国法治事业不断创新进步的重大创举,是前海社会主义法治示范区法治建设的一大重要成果,标志着前海又一项法治创新政策的落地。 

一、三种不同的联营形式及其区别。

1、法人型联营独立承担责任,但属于有限责任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1条的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关于联营各方对联营债务的承担问题的规定,联营体是企业法人的,以联营体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联营各方对联营体的责任则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抽逃认缴资金以逃避债务的,人民法院除应责令抽逃者如数缴回外,还可对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法人型联营是指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通过共同出资或折股、合并等方式,联合建立的一个新的企业法人。这种类型的联营又可分为以下几种形:(1)有限责任公司型联营。这是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共同出资(包括厂房、设备、原材料、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而建立起来的一个企业法人。(2)股份有限公司型联营。即公司的发起人在认足一定比例的股票后,向社会发行股票集资,从而建立起股份经济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3)经营实体型的企业合并联营。它是指几个企业通过联合而合并成为一个企业法人,既可以是合并成为一个新的企业法人,也可以是以某个企业为主,其他企业并入主体企业,从而丧失原来的法人地位。

2、合伙人联营:《民法通则》第52条的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合伙型联营是指联营各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而建立的不具有法人条件的联营组织(称为合伙企业)以及联营各方共同出资并共同经营的某一项目(称为合伙项目)合伙型联营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形式:(1)典型的合伙型联营。这种联营是指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共同出资、共同经营而建立的联营组织或联营项目,不具备法人条件,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经济或民事法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联营各方应承担连带责任。(2)有限责任合伙型联营。当前,许多科研生产联合体就是这种方式,即由科研机构或大专院校出技术,在企业进行生产,所得利润按联营协议的规定由科研机构或大专院校与生产厂家按比例享有,但出现经济或民事法律责任时,则由生产厂家负全部责任,科研机构或大专院校只对技术投资承担责任。(3)技术合作开发。这是一种内部的合伙形式,通常不对外发生经济往来。一般是由企业向科研机构或大专院校投入一定的资金,科研机构或大专院校则利用这笔资金进行技术开发工作,开发出的技术成果归投资方和创造方共同所有,如研究失败无法推出科研成果时则双方共同承担风险,科研机构或大专院校不得要求企业向其再支付试制费和人力物力的投入费用,企业也不得向科研机构或大专院校索回原来投入的资金。

3、松散型联营(协作型联营):《民法通则》第51条的规定“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协作型联营也称合同型联营,是指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各自承担民事或经济责任的联营。联合企业各方的权利义务由联营合同或协议加以确定。这种联营没有联营各方的出资,只是一种联营各方在生产、销售、供货、信息、技术协作、服务等方面提供优惠。

三种联营的区别。法人型联营实际上是通过共同出资、折股或合并而建立的一个新的企业法人;而合伙型联营和协作型联营都是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联营。合伙型联营一般表现为联营各方共同出资经营某一项目;协作型联营是联营各方按照合同约定各自独立经营。

二、两地律师所联营形式的变化。原来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91日)规定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属于一种松散型联营,禁止采取合伙型联营和法人型联营。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决定http://www.110.com/fagui/law_360404.html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联营,是由已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一个内地律师事务所,按照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在内地进行联合经营,向委托人分别提供香港、澳门和内地法律服务。

第三条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不得采取合伙型联营和法人型联营。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联营期间,双方的法律地位、名称和财务应当保持独立,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直至近几年,特别是广东自贸区(包括深圳前海特别行政管理区)成立后,才允许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建立合伙型联营(紧密型联营的一种)。由两地律所按照协议约定,在前海等少数地区组织合伙型联营律师事务所,并以该所的名义对外提供法律服务,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允许合伙人律师事务所和香港律师事务所在内地全面提供涉港、涉外服务。 目前深圳前海仅仅只有一家由香港林李黎律师所与深圳华商律师事务所联营律师事务所---------华商林李黎(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2014看到11月正式获准成立。我所在的星辰律师事务所在前海设立了分所,但不是二地联营。

  三、二地律师联营改正办法。

 因为二地律师联营属于新鲜事物,司法部也只是出台试点办法,本人研究不多,实践经验与教训均不多,很难提出非常明细具体的改正措施。但本人认为目前可以改正有两点:

一、联营业务方面有待于扩展。目前联营律师事务所只能受理承办民商事领域的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不得受理承办涉及内地法律适用的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法律事务。事实上有内地律师所律师参与的联营,对于内地的所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等业务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均熟悉,不让联营体经营这些业务是毫无道理的,这些禁止性规定没有上位法支持,不利于联营体发展壮大,司法部是否可以进一步简政放权?

二、两地律师所联营各自的出资比例也不应该限定于内地一方要多,港澳方要少;联营体的负责人不一定要由内地一方律师来担任。这些条条框框都与市场经济法律相悖,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相关联营条款由联营双方自己协商并制订章程,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内按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分担责任和债务,享受权利。而现行内地司法部文件规定联营出资方面,参照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规定,最低出资额拟为500-1000万元人民币,可采用认缴出资的方式,申请联营时实际出资不少于认缴额的30%。参与联营的港澳一方的出资比例均低于内地律师事务所的出资比例,联营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派驻律师中产生。

                              

 欧湘富

附:一、原标题:司法部批准深港 律师联营试点内容

●根据司法部批复的试点联营方案,内地律师事务所与香港或澳门律师事务所可在广东指定的区域实行合伙型联营,即由一家或多家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一家内地律师事务所,按照共同签订的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在广东省内组建合伙型联营律师事务所,以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对外提供法律服务,承担法律责任。联营律师事务所采取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关于参加联营的律师事务所的条件,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需在香港、澳门从事法律服务经营满5年,并有10名以上执业律师,且在申请联营前3年内本所未受过香港、澳门律师监管机构处罚,驻内地代表机构未受过内地监管部门处罚等。

●内地律师事务所则需是成立5年以上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并有30名以上执业律师,且申请联营前3年内,本所及设在广东省的分所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等。总所设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但已在广东省内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也可参与联营。

●联营出资方面,参照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规定,最低出资额拟为500-1000万元人民币,可采用认缴出资的方式,申请联营时实际出资不少于认缴额的30%。参与联营的港澳一方的出资比例均低于内地律师事务所的出资比例,联营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派驻律师中产生。

●联营业务方面,联营律师事务所只能受理承办民商事领域的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不得受理承办涉及内地法律适用的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法律事务。内地一方派驻律师办理业务,执行《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港澳一方派驻律师办理业务,执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承办内地法律事务。

(深圳特区报记者 马培贵 整理)http://news.ifeng.com/gundong/detail_2014_03/19/34911228_0.shtml

  二、华商林李黎(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正式获准成立。商林李黎(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正式获准成立

发布时间:2014-11-14  来源:华商律师  返回

    由广东省司法厅主办的港澳法律服务开发政策研讨会暨粤港澳律师合作发展研讨会于1113日召开,会上本所高级合伙人舒卫东律师从广东省司法厅领导手中接过《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执业许可证》,标志着中国第一家内地与香港联营律师事务所华商林李黎(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以下称“华商林李黎联营所”)正式获准成立。这是第一家跨法域、跨地域的联营律师事务所,是中国律师行业走向国际化、中国法治事业不断创新进步的重大创举,是前海社会主义法治示范区法治建设的一大重要成果,标志着前海又一项法治创新政策的落地。

    华商林李黎联营所由本所作为中方合伙人,林李黎律师事务所作为香港合伙人。这是本所继设立中国第一家前海律师事务所之后,再一次推动和参与法治创新的又一重大创举,华商前海所团队将整体加入华商林李黎联营所。林李黎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1年,是在香港本土诞生并成长起来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执业范围涵盖诉讼和非诉讼等多个法律服务领域,有着综合性的律师服务团队,在香港法律界享有良好的声誉。本次由其三位重要合伙人加盟进入华商林李黎联营所。

    作为第一家吃螃蟹的律所,华商林李黎联营所深知自身承担的新挑战和新使命,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华商林李黎联营所将秉持“法律创造价值”的理念,以华商所和林李黎所为依托,以前海发展创新为立足点,以深港拓展合作为契机,以律师业务创新为根本,谨记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不断探索法律服务模式、创新法律服务内容、挖掘法律服务价值,为境内外客户提供更加全面的专业法律服务,为社会创造更大的经济社会价值,为律师行业发展开拓更广阔的空间。

 http://www.huashang.cn/news_view.asp?cid=108&id=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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