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优秀律师所知名律师欧湘富专业团队

欧湘富律师团队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办理公司法、合同法、民法尤其是债权债务、离婚、遗产继承、财富传承、房产与施工、刑事辩护及电子商务、与金融保险、各类损害侵权赔偿案、劳动争议、行政复议与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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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欧湘富系全国优秀律师所--星辰所合伙人、高级律师,执业二十三年,法学学士学位,经济学硕士、仲裁员、公司独立董事。先后多次担任广东省与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公司法、民法法律委员会委员;系湖南省、广东省律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  email:szouxf@qq.com,手机13714729462,QQ435682499,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田面城市大厦24楼, 领域专长:刑事辩护、公司与合同法务、婚姻继承、 房地产全流程服务、劳动争议、保险相关业务,知识产权。工作方式: 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 行政诉讼,强制执行、 国家赔偿、仲裁 、谈判、调查调解、申诉控告等非诉讼方式。擅长办理民事、商事、及刑事、金融保险法律事务等案件,并长期致力于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顾问与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经验丰富,法学功底深厚,社会资源广,胜诉率高,多次评为省、市优秀律师或嘉奖 。其律师团队配合默契、理论与实践互补性强、能跨地域、跨专业、跨律师所合作,效果非常好,客户反映良好。

           2011年11月26日广东法学会律师学研究会在广州花园酒店召开创立大会,本站首席律师欧湘富被广东法学会律师学研究会聘请为常务理事,任期为五年。

  • 荣誉证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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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前提条件发布时间:2011/3/11
  •    一、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以符合夫妻共同债务性质为前提的理论基础(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决定了一方举债必须“为夫妻共同生活”(二)家事代理权的范围决定了一方举债必须“为夫妻共同生活”二、“为夫妻共同生活”举债的举证责任分配 (一)举债方主张其举债“为夫妻共同生活”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二)举债方不能举证时,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1、从风险防范来看,应当由债权人举证2、从逻辑推论上看,应当

  •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有助于维护妇女权益发布时间:2011/3/11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自发布以来,在社会上引起很大争议。一些人认为新司法解释强调对个人婚前财产的保护,将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离婚率的上升,而不支持第三者解除同居关系的财产性索赔也被认为是纵容男人出轨,对新司法解释的评价较多地集中在所谓的让“小三惶恐、老婆喊冤、男人窃喜”上。同时,一些专家也认为婚姻法的多次修改及其司法解释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愈加不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发布时间:2011/3/11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意见稿将现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很多问题予以了明确,相信正式颁布出台后定会解决相当多的婚姻案件审理中的实际问题,同时避免了出现各地法院判决不一致的情况。  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意见稿中还有一些条文并未最终明确出现某些情形时法院应作何认定,而是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比如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

  •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发布时间:2011/3/11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29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19号)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发布时间:2011/3/11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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