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以符合夫妻共同债务性质为前提的理论基础(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决定了一方举债必须“为夫妻共同生活”(二)家事代理权的范围决定了一方举债必须“为夫妻共同生活”二、“为夫妻共同生活”举债的举证责任分配 (一)举债方主张其举债“为夫妻共同生活”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二)举债方不能举证时,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1、从风险防范来看,应当由债权人举证2、从逻辑推论上看,应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自发布以来,在社会上引起很大争议。一些人认为新司法解释强调对个人婚前财产的保护,将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离婚率的上升,而不支持第三者解除同居关系的财产性索赔也被认为是纵容男人出轨,对新司法解释的评价较多地集中在所谓的让“小三惶恐、老婆喊冤、男人窃喜”上。同时,一些专家也认为婚姻法的多次修改及其司法解释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愈加不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意见稿将现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很多问题予以了明确,相信正式颁布出台后定会解决相当多的婚姻案件审理中的实际问题,同时避免了出现各地法院判决不一致的情况。 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意见稿中还有一些条文并未最终明确出现某些情形时法院应作何认定,而是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比如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29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19号)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