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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中院依据疑罪从无原则宣告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告人无罪两年后真凶落网被判死刑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9/2/28 23:26:16 点击量:
□ 本报通讯员 汪怡潇


一名男子死于家中,与其一起回家的情人有重大作案嫌疑,案件起诉至法院后,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现种种疑点,最终在被害人家属的谩骂声中宣判被告人无罪。两年后,真凶落网,证明法院当时的判决没有问题。近日,办案机关向《法制日报》记者披露了案件情况。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韩德洋在此案真凶被执行死刑后说,遵义市中院在审理此案时,强化**保障理念、程序公正理念,证据裁判理念,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在严密的证据体系基础之上,作出公正裁决。


男子家中被害 


据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法官张海波介绍,2011年4月6日早上,家住湄潭县湄江镇求是苑的冉某程下楼,经过四叔冉某波家门口时,看见四叔的房门敞开着,房间还亮着灯。感到奇怪的他进屋一探究竟。刚走到卧室门口,映入他眼帘的是四溅的血迹和一个倒在血泊中的男子。冉某程吓得赶紧退出了屋子。很快,冉某波的家人报警。


警方侦查发现,事发现场只是冉某波的旧居。事发当晚,冉某波与其情妇陶某在一起。根据小区视频显示,冉某波与陶某于4月6日凌晨2时许进入小区,当日早上6时左右,陶某衣衫不整地离开小区,同一时段,视频中再未出现可疑第三人。


警方立即布控寻找陶某。当天下午,警方在车站截住了准备离开的陶某,将其带回公安机关讯问。 


讯问中,陶某承认,自2008年起,她就与冉某波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但随后的13次供述中,陶某在其中9次作了有罪“情杀”供述,在其余4次又作出小偷入室盗窃杀人的无罪辩解。 


同年4月8日,遵义市刑侦支队对案发现场进行复勘,确认现场无第三人痕迹。警方根据侦查、收集到的证据,认为陶某有杀人动机,有罪供述与现场勘查基本吻合,可以基本认定陶某就是杀害冉某波的犯罪嫌疑人。 


案件移送至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后,检察院对陶某进行提审,陶某再次承认冉某波系自己所杀。2011年12月,遵义市检察院向遵义市中院提起公诉。


2012年1月5日,遵义市中院分案系统将该案分给刑一庭法官张海波。张海波收到案件后,组织召开合议庭庭前会议,合议庭决定亲自查看现场。 


在查看现场时,合议庭法官发现,房间四周都有喷溅的血迹,这意味着当时一定发生了打斗,但是身材瘦弱的陶某和五大三粗的冉某波显然无法产生抗衡,此外,现场提取的证物—— 一把刀具也没有陶某的DNA和指纹,间接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 


与此同时,陶某的辩护人王美德,阅卷后认为事有蹊跷,于是向法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当时,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仅有指导性文件,但合议庭为了贯彻落实证据裁判原则,同意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程序。


案件扑朔迷离  


在案件开庭前,受害人家属听说法院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非常激动。 


2012年3月23日,陶某故意杀人案在湄潭县人民法院开庭。 


法庭调查阶段,陶某说,最初不敢报警是因为冉某波亲属在楼上楼下住着,担心他们会对自己有极端行为,另外,担心报警后会让奸情败露,导致自己的家庭破碎。作有罪供述时,想到反正冉某波都已经死了,自己也不想活。


在公诉人举证阶段,两名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公诉人、辩护人就死者伤口形成、凶器上的血迹、指纹,有无第三人等询问了鉴定人。 


鉴定人称,根据冉某波伤口形态分析,冉某波受伤时是卧躺位。另外,如果凶器锋利,即便是比死者力量弱很多的人也可以造成这样的伤口。凶器上由于死者血迹含量太丰富,其他微量的DNA被掩盖,导致其他DNA无法检测出来。现场未见有血手套印痕表现,没有发现擦拭刀的情况。根据现场血泊分布的位置和面积等分析,若有第三人应该会在现场留下血脚印。  


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认为,作案凶器上没有陶某的指纹,且现场未见有血手套印痕表现,没有发现擦拭刀的情况,不能直接证明冉某波系陶某所杀。因此,请求法院宣判陶某无罪。 


公诉方认为,没有鉴定出陶某的指纹是因为指纹被覆盖,不能说明陶某没有作案。陶某因感情纠纷,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当天,经过4小时的庭审,法庭宣布由于本案案情重大,将延期宣判。 


由于案情重大,遵义市中院先后于2012年5月7日和2012年7月26日两次召开审判委员会对该案进行讨论,审判委员会秉承“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决不能出现冤错案件”的理念,对案件几个焦点问题进行讨论,最终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应宣告无罪。 


张海波清楚地记得,宣判当日,被害人家属此起彼伏的骂声不绝于耳。


两年后真凶被举报 


案件转机出现于2014年。 


时年2月,在湄潭县看守所里,在押人员娄某向管教民警反映,与其同一监室的黎某在与其聊天时透露,黎某曾在湄江镇求是苑小区杀死一个人。彼时,黎某因不服遵义市中院对其所犯的抢劫、强奸、故意杀人案所作出的判决,上诉后正在等待二审判决,与娄某羁押在同一监室。  


了解这一情况后,公安机关立即讯问了黎某。经讯问,黎某供认,2011年4月6日凌晨2时许,他在湄江镇携带一把羊角刀行至求是苑小区,发现一对男女进入了一个没有门锁的房屋,于是走到楼顶休息,决定等他们入睡后实施盗窃。在盗抢过程中,将男子杀害,然后逃离现场。 


随后,公安机关在黎某遗弃的电动摩托车后备箱内发现了冉某波当年“失踪”的皮外套。同时,鉴定机构出具了从作案凶器羊角刀刃部的一处擦拭物中检出混合基因型,冉某波的基因型与黎某的基因型合并后可形成的生物物证鉴定意见书。 


张海波听说这一消息后,如释重负,真凶出现,终于可以证明自己当时的判决没有问题。 


2014年8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实情况后,将黎某抢劫、强奸、杀人案发回重审。遵义市中院重审期间,遵义市检察院对黎某在求是苑小区抢劫杀害冉某波等事实补充起诉。  


2015年12月21日,遵义市中院对黎某一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黎某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接到判决书后,黎某没有上诉。


2018年7月19日,在最高人民法院签发了执行死刑命令后,遵义市中院对黎某验明正身,执行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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