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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1月26日广东法学会律师学研究会在广州花园酒店召开创立大会,本站首席律师欧湘富被广东法学会律师学研究会聘请为常务理事,任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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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与公司法有何不同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1/4/28 9:48:30 点击量:

问题:
  一、根据公司法解雇员工和劳动法解雇员工有什么不一样,我想公司法应该根据劳动法来制定的,公司目前还没有倒闭,仍然还在经营。
  二、我在和老板在协商的过程中,老板说:我可以申请倒闭不给你这个钱,根据劳动法我还能得到维权吗?公司法和劳动法有抵触吗?
  三、在公司里工作10年没有和我签订任何协议及劳动合同,公司法里的招聘或聘用和劳动用工合同有什么不一样?

公司劳动法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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