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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1月26日广东法学会律师学研究会在广州花园酒店召开创立大会,本站首席律师欧湘富被广东法学会律师学研究会聘请为常务理事,任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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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湘富律师指点迷津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1/3/15 10:01:34 点击量:
一、案情简述:

2007年7月末,辽宁某食品公司(简称卖家)与韩国某进口公司(简称买家)签订了鱿鱼丝购销合同,货值200万元人民币,价格条件为FOB,由韩方指定韩国M船务公司进行货物运输,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付款,信用证条款中包括客检证核签条款。此后卖家接到买家通知,要求卖家与韩国M船务公司的中国代理——H国际货运代理公司联系运输事宜。2007年8月2日,卖家将货物交给H货代公司,H货代公司作为代理签发了承运人为韩国M船务公司的提单,提单上记载收货人为凭指示。随后,卖家持提单及信用证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银行议付,但开证行以卖家提交的客户检验人员签字与开证行预留签字不符予以拒付并退回单证。卖家急忙查货物去向,得知该批货物由中海公司实际承运,货物已被韩国M公司凭中海公司签发的海运单提走。卖家于是持提单找签发提单的H货代公司,但该公司称其是代理韩国M公司签发的提单,这在签发的提单时就已作了说明,故卖家应该向韩国M公司索赔损失。而此时无论是韩国M船务公司还是韩国买家都联系不上。卖家这才知道遭遇了欺诈,索赔无望,故到本所寻求法律帮助以期能挽回部分损失。

二、我所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

根据卖家提供的提单等材料,我所律师认为,本案实际存在两个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一个是卖家持有的中国H货代公司签发的货代提单,另外一个是韩国M船务公司持有的中海公司签发的海运提单。真正完成运输的中海公司签发的海运提单与卖方没有任何关系,其所记载的收货人是韩国M船务公司,故中海公司见海运提单交货没有任何过错,不应向卖家承担责任。

至于与卖家存在海上运输合同法律关系的韩国M船务公司和签发提单的大连H货代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韩国M船务公司提走货物而后下落不明,明显构成欺诈,理当承担责任,这一点无庸置疑。但向境外一下落不明的公司主张权利,最终胜诉也很难获得实际赔偿。因此,大连H货代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责任,直接关系到卖家索赔的损失能否最终实现。

综合分析本案的案情,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本所律师认为,韩国M船务公司系违规在中国境内经营无船承运业务,而且H货代公司签发的提单亦未在商务部登记备案,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七条“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的规定,同时违反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37条规定之“在我国境内签发的货代提单应报经登记、编号”的规定。大连H货代公司明知其签发的提单未登记备案,属违法性质,却仍然签发提单,使得韩国M船务公司骗取货物的目的得以顺利实现。根据《民法通则》第67条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之规定,大连H公司应赔偿因此给卖家造成的损失。

卖家根据我所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与H货代公司进一步沟通,最终H货代公司同意支付卖家一定金额的款项以弥补卖家损失,双方达成和解。卖家对我所提供的专业法律意见表示赞赏。本所律师亦提醒国际贸易卖家接受提单时应选择具有良好资质的船公司出具的海运提单、慎重接受货代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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