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优秀律师所知名律师欧湘富专业团队

欧湘富律师团队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办理公司法、合同法、民法尤其是债权债务、离婚、遗产继承、财富传承、房产与施工、刑事辩护及电子商务、与金融保险、各类损害侵权赔偿案、劳动争议、行政复议与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服务。
服务热线:13714729462 13823613759
联系我们
  • 全国优秀律师所知名律师欧湘富专业团队
  • 联系人:欧湘富律师
  •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田面城市大厦24楼
  • 电 话:(0755)82816103(办)82813399
  • 传 真:0755-82816103
  • 手 机:13714729462 13823613759
  • E-MAIL:ouxiangfu@163.com,szouxf@qq.com
    本站动态 :
  • 欧湘富系全国优秀律师所--星辰所合伙人、高级律师,执业二十三年,法学学士学位,经济学硕士、仲裁员、公司独立董事。先后多次担任广东省与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公司法、民法法律委员会委员;系湖南省、广东省律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  email:szouxf@qq.com,手机13714729462,QQ435682499,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田面城市大厦24楼, 领域专长:刑事辩护、公司与合同法务、婚姻继承、 房地产全流程服务、劳动争议、保险相关业务,知识产权。工作方式: 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 行政诉讼,强制执行、 国家赔偿、仲裁 、谈判、调查调解、申诉控告等非诉讼方式。擅长办理民事、商事、及刑事、金融保险法律事务等案件,并长期致力于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顾问与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经验丰富,法学功底深厚,社会资源广,胜诉率高,多次评为省、市优秀律师或嘉奖 。其律师团队配合默契、理论与实践互补性强、能跨地域、跨专业、跨律师所合作,效果非常好,客户反映良好。

           2011年11月26日广东法学会律师学研究会在广州花园酒店召开创立大会,本站首席律师欧湘富被广东法学会律师学研究会聘请为常务理事,任期为五年。

  • 荣誉证书1
你现在的位置:首页  »  刑事辩护  »  诈骗、合同诈骗案

律师意见书|诈骗98万元|刑事拘留30天|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刑事辩护律师欧湘富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9/12 13:32:57 点击量:

致:广州市荔湾区公安分局及预审大队并经办警官:

律师意见书(备注:第三次请求对李某某取保候审,公安收到后通知李之父立即办理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取保候审)

申请人(律师意见出具人):欧湘富,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辩护人。联系电话:13714729462(微信同号),电子邮箱:szouxf@qq.com,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田面城市大厦 23楼DE、24 楼,邮政编码:518026

申请事项

本律师申请广州市荔湾区广州市荔湾区公安分局预审大队及其经办警官高度重视本案,秉公执法,对涉嫌诈骗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女,居民身份证号:略,现羁押于广州荔湾区看守所)由刑事拘留改变为取保候审,本律师认为目前指控其诈骗罪或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活动罪,其证据明显不足,李某某根本不承认实施了任何诈骗行为,也与被害人素不相识,素未谋面,其给被害人发信息或者链接之类的文件的案涉工作手机并非李某某一人掌控,其微信也非李某某名字或其申请(之前公司同事留下来的),李的公司同事、其在公司的直接主管等均有时空机会和理由使用此工作手机(工作手机所有权是公司的,很多人均可以使用它,其上的客户是公司推送来的,其主管随时可以检查、敦促、指导她的工作手机,并利用此工作手机上的微信等给客户或者其他人发送信息和进行聊天),公司对工作手机没有要求设密码和随身携带、办公室无抽屉锁机会。她另有私人手机和微信;其大专毕业后,在该公司三年以上,收入稳定每月最少有7000元至8000元,案发前几个月每月薪金奖金合计达一万元左右,其也无特别需要花钱的地方,无不良嗜好,平时生活简朴,从无借高利贷或者信用卡或者在互联网上供贷消费,平时不进KTV,更无吸毒、尚未恋爱,没有犯罪动机和目的;也无她她与违法犯罪分子联系和取得非法利益,益的证据,目前根本无法排除他人使用此工作手机给被害人发送信息或者链接等重要疑点,由此得出的结论不

事实与理由

作为涉嫌诈骗一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辩护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相关规定,本律师7月3日曾向贵局申请对李取保候审,当天则被贵分局预审大队驳回。现再次陈述更明细、更明确的事实与理由,以证明再次请求公安机关对李某某取保候审的合法性、公平性。事实与理由如下:(因侦查阶段,辩护人无法查阅案卷材料,仅仅根据会见犯罪嫌疑人之后了解的相关情况写出本申请,难免有与客观事实有出入的地方,请见谅):

一、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李某某存在犯罪行为和犯罪故意,更无非法获利的证据,重要情节的疑点无法排除,没有充分确实的证据定罪,应当对其不予逮捕并改为取保候审。

(一)无充足的证据证明李雨晴实施了诈骗

经本律师与李雨晴会见并了解案情,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李某某会面并深入了解案情后,确认当前证据无法直接证明李某某实施了诈骗行为:李某某坚称其本人未用公司给其工作手机(下称案涉手机)及其微信(或平台)给被害人发送过案涉诈骗短信或者链接,未参与任何诈骗行为,其在公司从在犯罪动机、具体行为及获利情况等方面,均缺乏确凿证据,导致证据链尚未完整构建。未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 “疑罪从无” 的无罪推定原则及“存疑有利于嫌疑人原则“”,应当采纳对李某某有利的观点,对其不予逮捕,并改为取保候审。

1、工作手机管理松散:公司安排李雨晴与另一同事共同使用涉案手机,并利用微信分身术等技术手段在该手机上登录两个微信号,同时可使用两个手机号,他人取得并使用涉案手机给被害人发信李某某与另一同事共用涉案手机,且采用微信分身等技术,使该手机能同时登录两个微信号并绑定两个手机号,因此,不能完全排除他人使用该手机向被害人发送信息的可能性。息的可能性并不能排除。

2、共用手机导致合理怀疑,疏松的手机管理机制。案涉手机为李某某工作手机(苹果牌,但并非登记在她的名下),其并非是该手机和手机微信上唯一使用者,其公司同事、主管米九等人随时都可以使用她案涉手机上的微信与外界(包括被害人或者诈骗犯)联系,事实上也是如此。无法排除他人使用案涉工作手机发送短信或者链接的合理怀疑。生,是李雨晴始料不及的。

据李雨晴陈述,案涉手机为其工作手机(苹果牌),其并非唯一使用者,其公司同事、主管米九等人随时都可以使用她案涉手机上的微信与外界(包李某某陈述称,该苹果牌手机为她的工作手机,并非专属使用,公司同事及主管米九等人有权随时通过该手机上的微信与外界沟通,包括被害人或诈骗分子。括被害人或者诈骗犯)联系。首先,公司没有规定员工必须对案涉工作手机设置开机密码和随身携带从严管理。之前她同事也在她案涉手机上使用微信(他们使用微信分身术软件,一个手机可以登录二个不同微信。警察告诉她说:其主管米九说在2024年12月该同事已经不使用李雨晴案涉手机发微信,另配工作手机给她同事了,但其主管米九李某某的工作手机发送微信,而是另行配备了工作手机,但米九当时并未及时将此事告知李某某。当时并未及时告诉过李某某。米九说的是客观真实的?),公司也没有规定员工必须对案涉手机需要妥善保管和随身携带且设置开机密码(如果有人说公司要求工作手机必须随身携带和设置开机密码,不能让其他人使用,那么,该公司规章制度何在?有会议和文件学习培训证据吗?),其次,该手机平时她上班或者下班后随便放在办公桌上,或被主管米九拿走(数个同事共一个长条桌,没有抽屉,更无可锁手机的抽屉,她公司的同事或者李雨晴的主管米九随时可以拿走李雨晴的工作手机,并利用该手机的微信或短信给相关客户发信息和进行联系(不需要视李某某的同事或主管米九均可随时获取她的工作手机,并通过微信或短信与客户联系,无需任何登录或密码验证。

我问李某某:你主管米九(或谐音:米玖)为什么随时可以使用你的工作手机上的微信?她说:1、她主管随时可以检查案涉手机她在微信上与客户聊天记录,因为案涉手机是工作手机,是公司配备的,工作手机上的客户均是公司推送来的。2、案涉手机随时放在长桌上,李某某下班后或者休息日时,其主管米九或者其他同事随时可以拿她的案涉工作手机与客户联系和微信聊天;3、有些难緾的客户她搞不定,也需要让主管拿着案涉手机上登录她的微信直接与客户聊天沟通。与客户聊天、联系和交换意见。请问:在上述情况下,有谁能保证他人不拿李雨晴案涉手机去其他地方李某某的涉案手机不会被他人带至别处,与诈骗犯或被害人进行联系?与诈骗犯或者本案被害人联系?若案发那段时间视频监控上未发现有人拿走她案涉手机,但这个视频监控是全天都开机吗?是360度监控无死角吗?真正的案犯难道不可以拿雨晴案涉手机到其他地方登录并与被害人联系,甚至李某某的涉案手机至别处登录,并与被害人联系,甚至发送链接或信息?给被害人发出链接或者信息吗?。李某某她另有私人手机,其私人手机上也有另一个微信,她自己还有笔记本电脑,电脑上也有微信,她下班或者休息时,她有必要随身携带案涉工作手机吗?如果要随身携带,她是不是24小时均要工作?这样工作对她来说有什么好处?她是机器人吗?不需要休息吗?)

综上理由,不排除李某某被熟悉手机保管和操纵方式的主管或同事栽赃陷害,或他人利用案涉手机及其上的微信给被害人发所谓快手软件或者其他诈骗软件进而实施诈骗后嫁祸给李某某的可能(这是侦查人员审问时告诉的被害人被诈骗的经过),且这种可能性(概率)很大。由于公司和李某某均对案涉手机及其上微信管理较为松散,她根本没有意料到、也无法预测他人可能盗用她工作手机并用其工作平台或微信给被害人发信息,并导致被害人登录所谓炒股平台而被骗。

(二)侦查人员讯问和调查时应当全面客观细致,避免有罪推定、先入为主和偏听偏信,建议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更具体、更详细。李某某告诉我:公安侦查人员第一次找她录口供,她讲了很多重要情况,侦查人员并未如实详细记录,似乎将她一直当作罪犯看待,不相信她所说的话。她年青幼稚,社会经验欠缺,第一次跟警警察打交道,没有认真仔细阅读讯问笔录.本律师希望刑警大队、预审大队在提请检察院对李逮捕前分别去提审一次李某某。

(三)新来的公司主管米九的证言不可信,公安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当多调查该公司数位领导和主管及其普通员工,避免先入为主和偏听偏信,特别要注意该公司本身就是从事淘宝网络营销(如销售手机各种配件,利用量大和价差赚钱)和电子商务,其他同事或者李某某的主管对本案被害人被骗的网络推销、工作手机微信和平台等软件使用均熟练,加上均知道公司存在对工作手机管理松驰上的漏洞,他们均有机可乘,然后有意或者无意嫁祸于人。李某某及其父亲反映:案发前,恰好李某某与新来的公司主管米九存在矛盾(米九认为李某某不听他的话,不顺其意,要解除她的劳动合同,李便要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双倍,李只好作罢,没有解雇劳动合同,由此对李恼羞成怒,怀恨在心),在这种情况下其主管米九的证词会客观公正吗?米九会不会落井下石?公安司法人员应当多调查该公司数位领导和主管及其。结合上述工作手机手机管理模式及该公司的业务范围相关的(电子商务网络营销),完全无法排除李某某被他人(包括同事和直接主管米九在内)钻了案涉手机管理上的漏洞进行作案,进而栽赃陷害,有意或者无意嫁祸给李某某的可能。

 

(四)、本案待证待查事实有很多,疑虑重重,在计算机司法鉴定结论都没有鉴定出来并印证李有重大作案嫌疑的情况下,不应当对李某某提请逮捕,并依法对其予以取保候审,避免冤枉好人,避免错案发生。被害人收到一条微信或者链接就去快手平台上下载炒股诈骗平台或者APP,结果被骗了90多万元(侦查人员告诉李某某的),李本人和本律师均感到震惊和疑惑不解。操作这么简单,被害人就上钩了,就信以为真了?李与被害人素不相识,李称公司的客户,公司推送给其工作手机的客户有其特殊性,他们员工只知道客户的微信名,不知道客户真正的姓名和手机,除非客户自己主动告知,她对被害人毫无特别印象。另外,现在是高科技时代,李的几个手机(包含私人手机与案涉工作手机)、台式电脑主板、笔记本电脑均被公安机关扣缴,那么,必然要作司法计算机鉴定,要恢复相关的聊天记录,案犯不可能与被害人就联系一次(案涉手机就发一次信息或者链接给被害人),被害人就上当受骗了,可能吗?!

 

(五)李某某有稳定的收入(薪水)来源,无犯罪的动机和目的。李某某无犯罪的动机和目的,无前科劣迹,作相对固定,收入稳定。结合现有证据及案情,加上李雨晴出道社会才几年,平时一贯遵纪守法,无前科劣迹,有固定的工作和稳定的工资收入,其大专毕业后,在该公司三年以上,每月最少有7000元至8000元,李某某初入社会数年,一贯守法,无犯罪记录,拥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月薪,大专毕业后在该公司已工作三年以上,工作固定、收入稳定,月薪至少7000至8000元,案发前数月薪资及奖金合计约一万元。案发前几个月每月薪金奖金合计达一万元左右;其也无特别需要花钱的地方,无不良嗜好,平时生活简朴,从无借高利贷或者信用卡或者在互联网上供贷消费,平时不进KTV,更无吸毒、尚未恋爱,下班后或者休息时靠养猫陪伴;也无她与违法犯罪分子联系和取得非法利益的证据,其父母暂时也不用她赡养,其唯一的胞弟大学毕业后李某某缺乏犯罪动机和目的。因此,目前我们认为公安司法机关指控李某某犯诈骗罪或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活动罪,其证据没有形成证据锁链,证据严重不足,无法对上述重要疑点作出合理解释和排除,得出的结论不是唯一的,根据”存疑有利于嫌疑人(被告人)原则”,应当认定其未实施犯罪,至少不予逮捕并予以取保候审。

三、即便李某某有犯罪嫌疑,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一)社会危险性评估:指控其犯罪证据明显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即使构成犯罪也是初犯、偶犯、帮助犯,且没有。

退一万步讲,即便确认李某某存在犯罪事实,其也只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或者是涉嫌帮助他人信息网络犯罪的活动罪,到案后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如实供述案件情况,并配合公安机关扣押案涉手机、笔记本、台式电脑。结合其过往表现及案件情况,且有稳定工作和固定的收入,没有再犯的可能性,对其取保候审不致再发生社会危险性,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其家人表示愿意作为保证人担保其取保候审,且取保候审后李某某将长期居住在深圳市龙华区内(其众多亲属生活和工作在深圳市龙华区),不擅自离开取保候审地域范围,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二)家庭特殊情况:李雨晴与其胞弟是其家庭经济支柱,父母及其祖父母均年老多李某某与其胞弟共同支撑家庭经济,而父母及祖父母均年老多病,其父更因工伤致七级伤残,因此李某某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柱。

李某某是家庭主要经济支柱之一。其父母年老有病且经济较为贫困,生活主要依靠李某某姐弟和父母打工维持。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市观音滩镇团胜村证明显示,李某某父亲李军(身份证号码:432930197307077618)患有高血压等疾病,其大腿被机器打断过。工伤七级伤残,无业,无其他经济收入;母亲亦患有严重颈椎疾病,已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常年依赖药物治疗,经济收入相对较低。李某某祖父母年逾80岁,年老多病,其家庭经济有一定的困难。若李某某继续羁押,其家庭生活将陷入困境,家人精神状态也会遭受重创。

(三)身体健康状况(曾患有忧郁症就医过,不适宜羁押)

李某某本人曾患有忧郁症(其父亲反映:李某某曾患有忧郁症就医过),。自本案被羁押后,其心情极度忧郁悲伤,每日以泪洗面,无法入睡,体重下降,身体和精神状况每况愈下。依据 “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的规定,特申请对李某某不予逮捕,改为取保候审。

三、对李某某不提请逮捕、改为取保候审之法律依据支撑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条规定,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提出意见、代理申诉和控告应以书面方式为主,如:《法律意见书》《申诉书》《控告书》等。对于辩护律师提出意见的,法制大队应当在三日以内安排接待,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并制作笔录。对于辩护律师提交的书面证据和材料,应当接收。其中,对反映犯罪嫌疑人具有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情形的证据和材料,应当立即转交办案部门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七个工作日内反馈给辩护律师,记录在案,连同有关证据附卷。

4、(2019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五百七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二)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四)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第五百八十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二)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三)过失犯罪的;(五)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十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符合特定条件时,例如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胁从犯、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以及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宣告缓刑等情形,并且具有悔罪表现,认为不予羁押不会对社会造成危险时,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5、(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应当全面把握逮捕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除刑诉法第七十九条第二、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严格审查是否具备社会危险性条件。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应当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应当以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危险性相关证据为依据,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认定。必要时可以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方式,核实相关证据。依据在案证据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相关证据,公安机关没有补充移送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综上所述,本案目前证据不足以认定李某某实施了诈骗犯罪活动或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活动罪,且其愿意配合公安司法机关调查讯问和审判,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结合我国”疑罪从无“”“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和“宽严相济”、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法律政策,恳请公安机关高度重视本案,明察秋毫,秉公执法,对李某某不提请逮捕,并对其改变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若获批准,其父母愿意作为保证人,严格履行保证义务,确保李某某随传随到,不串供、不隐匿毁灭证据,积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

 

此致

广州市荔湾区公安分局并预审大队和经办警官:

申请人:李某某诈骗案辩护人

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欧湘富,实习律师魏佳星

                     

                   2025 年7 月 17日

关健词#诈骗#疑罪从无#疑点有利于被告人#少捕慎诉慎押#排除合理怀疑#证据不足#疑难复杂案件代理律师欧湘富#高级律师欧湘富#刑事辩护律师欧湘富

本文由全国优秀律师所知名律师欧湘富专业团队发表。转载此文章须经作者同意,并请附上出处(全国优秀律师所知名律师欧湘富专业团队)及本页链接。原文链接:http://szoulawyer.com/?ZhaPianHeTongZhaPianAn/Fu9.html
  • Copyright © 2010-2026 粤ICP备2024183645号 全国优秀律师所知名律师欧湘富专业团队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田面城市大厦24楼 联系人:欧湘富律师 手机:13714729462 13823613759 电话:(0755)82816103(办)82813399
微信客服
×
个人微信二维码
添加律师微信
公众号二维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