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优秀律师所知名律师欧湘富专业团队

欧湘富律师团队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办理公司法、合同法、民法尤其是债权债务、离婚、遗产继承、财富传承、房产与施工、刑事辩护及电子商务、与金融保险、各类损害侵权赔偿案、劳动争议、行政复议与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服务。
服务热线:13714729462 13823613759
联系我们
  • 全国优秀律师所知名律师欧湘富专业团队
  • 联系人:欧律师
  •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田面城市大厦24楼
  • 电 话:(0755)82816103(办)82813399
  • 传 真:0755-82816103
  • 手 机:13714729462 13823613759
  • E-MAIL:ouxiangfu@163.com,szouxf@yahoo.com.cn
    本站动态 :
  • 欧湘富系全国优秀律师所--星辰所合伙人、高级律师,执业二十三年,法学学士学位,经济学硕士、仲裁员、公司独立董事。先后多次担任广东省与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公司法、民法法律委员会委员;系湖南省、广东省律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  email:szouxf@qq.com,手机13714729462,QQ435682499,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田面城市大厦24楼, 领域专长:刑事辩护、公司与合同法务、婚姻继承、 房地产全流程服务、劳动争议、保险相关业务,知识产权。工作方式: 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 行政诉讼,强制执行、 国家赔偿、仲裁 、谈判、调查调解、申诉控告等非诉讼方式。擅长办理民事、商事、及刑事、金融保险法律事务等案件,并长期致力于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顾问与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经验丰富,法学功底深厚,社会资源广,胜诉率高,多次评为省、市优秀律师或嘉奖 。其律师团队配合默契、理论与实践互补性强、能跨地域、跨专业、跨律师所合作,效果非常好,客户反映良好。

           2011年11月26日广东法学会律师学研究会在广州花园酒店召开创立大会,本站首席律师欧湘富被广东法学会律师学研究会聘请为常务理事,任期为五年。

  • 荣誉证书1
你现在的位置:首页  »  损害赔偿  »  人身权赔偿

驾私车出差发生交通事故 法院判单位承担责任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1/3/12 10:23:56 点击量:
 新华网重庆2006年6月6日电(记者朱薇)职工驾私车出公差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损失该由谁负责?重庆两级法院日前均判定,职工不承担赔偿责任,由职工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2004年11月24日,农行涪陵分行(以下简称“农行”)职工陶某因公到南川开展营销存款业务,经银行领导批准后便驾驶自己所有的一辆面包车与单位另一职工张某一起出差到南川。出发时,姚某、田某夫妻二人受张某之邀乘坐该车一同到南川为其联系营销存款业务,并推销自己的挂历。第二天,4人在南川办理完相关业务后,在驾车返回涪陵的途中,与迎面驶来的一辆大货车相撞,造成陶某车上4人受伤、两车严重受损的交通事故。这起事故经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十三支队认定,陶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受伤住院治疗的姚、田二人出院后,因多次向农行涪陵分行和陶某索赔无果,遂于2005年12月29日诉至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到底该谁为这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成为“农行”与其职工陶某争执的主要焦点。“农行”认为,其只是批准陶某出差到南川,未借用其车辆,更没有指示其途经重庆返回涪陵,其行为超出授权范围,属个人行为,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陶某个人承担。而陶某则认为,自己是受单位的指派到南川出差,自备车辆也经过领导批准,因此其驾车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由此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应由单位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农行”批准职工陶某、张某自备车辆出差到南川开展存款营销业务,陶某遂驾驶自有车辆到南川以方便出差所需,其行为符合“农行”的批准指示。陶某虽是车辆所有权人,但其此次驾驶行为,应属履行“农行”指派的职务行为,而非其个人行为。陶某在驾车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乘车人姚、田夫妻二人受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陶某因履行职务的驾车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农行”承担。姚、田二人受张某的邀请帮助开展存款营销业务的事实属实,二人也为此搭乘该车辆而受伤,二人没有过错。遂作出判决:由“农行”赔偿姚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计人民币807.5元;赔偿田某医疗费、续医费、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陶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农行”不服,于2006年3月23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日前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 Copyright © 2010-2021 粤ICP备2024183645号 全国优秀律师所知名律师欧湘富专业团队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田面城市大厦24楼 联系人:欧律师 手机:13714729462 13823613759 电话:(0755)82816103(办)82813399
    【网络服务营销商:Qqebang企帮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