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优秀律师所知名律师欧湘富专业团队

欧湘富律师团队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办理公司法、合同法、民法尤其是债权债务、离婚、遗产继承、财富传承、房产与施工、刑事辩护及电子商务、与金融保险、各类损害侵权赔偿案、劳动争议、行政复议与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服务。
服务热线:13714729462 13823613759
联系我们
  • 全国优秀律师所知名律师欧湘富专业团队
  • 联系人:欧律师
  •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田面城市大厦24楼
  • 电 话:(0755)82816103(办)82813399
  • 传 真:0755-82816103
  • 手 机:13714729462 13823613759
  • E-MAIL:ouxiangfu@163.com,szouxf@yahoo.com.cn
    本站动态 :
  • 欧湘富系全国优秀律师所--星辰所合伙人、高级律师,执业二十三年,法学学士学位,经济学硕士、仲裁员、公司独立董事。先后多次担任广东省与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公司法、民法法律委员会委员;系湖南省、广东省律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  email:szouxf@qq.com,手机13714729462,QQ435682499,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田面城市大厦24楼, 领域专长:刑事辩护、公司与合同法务、婚姻继承、 房地产全流程服务、劳动争议、保险相关业务,知识产权。工作方式: 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 行政诉讼,强制执行、 国家赔偿、仲裁 、谈判、调查调解、申诉控告等非诉讼方式。擅长办理民事、商事、及刑事、金融保险法律事务等案件,并长期致力于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顾问与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经验丰富,法学功底深厚,社会资源广,胜诉率高,多次评为省、市优秀律师或嘉奖 。其律师团队配合默契、理论与实践互补性强、能跨地域、跨专业、跨律师所合作,效果非常好,客户反映良好。

           2011年11月26日广东法学会律师学研究会在广州花园酒店召开创立大会,本站首席律师欧湘富被广东法学会律师学研究会聘请为常务理事,任期为五年。

  • 荣誉证书1
你现在的位置:首页  »  媒体报道

司法部就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征求意见 拟规定督查机构有权约谈督查对象负责人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0/7/3 11:47:27 点击量: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维

今天,司法部公布《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明确:政府督查包括四个方面内容,一是对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二是对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三是对政府督查对象履行法定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是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效能进行监督评价。

政府督查是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重要举措,是推进政府内部层级监督的重要手段,对保障政令畅通、促进政府全面依法履职、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据司法部立法一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督查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政府坚持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作风抓督查落实,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国务院办公厅会同司法部等有关方面研究起草了《条例》。

“政府督查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其有效实施离不开法律的规范,这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必然要求。”这位负责人指出,当前,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要求,也需要通过立法明确政府督查的职责边界,对督查工作的主体、对象、内容、权限、方式、程序、管理体制、救济途径等予以明确界定和统一规范,避免督查泛化,防止越权开展督查、多头督查、重复督查,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增强督查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

据了解,《条例》充分总结了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政府督查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借鉴了《监察法》《审计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有关内容。

《条例》共27条,主要对适用范围、管理体制、督查内容、机构权限、督查方式、督查程序、救济途径等内容作了规定。

《条例》规定,开展政府督查工作的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府督查对象有四类,一是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二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三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四是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国务院办公厅指导全国政府督查工作,组织实施国务院督查工作,具体工作由其督查机构承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督查机构组织实施本级人民政府督查工作。

根据《条例》,政府督查机构开展督查工作有八个方面权限,包括对督查对象进行书面或者口头督办;要求督查对象按要求提供书面报告;要求督查对象提供与督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要求督查对象就督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约谈督查对象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要求督查对象限期整改,限期报告整改结果;根据督查结论,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对督查对象进行表扬、激励、批评、追究责任的建议;向有权机关提出改变或者撤销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指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建议。

《条例》明确,政府督查机构可以采取的督查方式包括部署自查、听取汇报、个别谈话、明查暗访、收集问题线索、调阅证据资料、统计调查、委托第三方出具意见、组织听证等。

督查工作的具体程序包括督查立项、制定方案、督查实施、作出结论、结果运用、督查整改等。

《条例》规定,督查对象对督查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该督查结论的人民政府申请复核。参与作出督查结论的工作人员在复核中应当回避。

  • Copyright © 2010-2021 粤ICP备2024183645号 全国优秀律师所知名律师欧湘富专业团队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田面城市大厦24楼 联系人:欧律师 手机:13714729462 13823613759 电话:(0755)82816103(办)82813399
    【网络服务营销商:Qqebang企帮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