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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民法学家梁慧星代表称绝不能放弃制定民法典目标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1/3/15 16:08:41 点击量:
 

 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2011年2月底,包括现行宪法在内,我国现行有效法律共有239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近8600件。

  “毫无疑问,这是一项非常巨大的成就。”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著名民法学家梁慧星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意味着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主要领域,都已有了法律规则。这些法律规则构成一个大体符合逻辑的法律体系,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

  立法重心应有所调整

  梁慧星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国家立法重心应由此前专注于制定各种法律,转向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保障现行法律的切实实施。

  目前,民法领域的单行法以民法通则为基本法,缺少一部民法典。“一个现代法制国家的民事法律中,民法典是绕不过去的。”梁慧星说。

  为什么非要有部民法典?梁慧星认为,民法典不仅是一部法律,它还包括很多价值取向、基本社会理念、基本法律精神和基本原则等,对整个民族和国家起到指引和教育的作用。

  “民法典更足以代表一个民族的文明高度,表明中华民族已经攀上历史的高峰!”梁慧星告诉记者,“单行法是发挥不了这些作用的。”

  我国已制定了民法通则、继承法、收养法、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物权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加上其他各种有关的法律和法规,民法体系已经构成了最基本的法律规范的框架。

  “民法典的制定,在某种意义上说,只是将现有的民事法律规范系统以法典化的形式表现出来罢了。”梁慧星说。

  制定民法典条件已具备

  新中国成立以来,3次起草民法典均未成功。1998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决定恢复民法典起草。梁慧星成为当年“起草工作小组”的9位专家之一,负责民法典和物权法的起草。

  他认为,那时制定民法典的条件已经具备。因为经历了多年的改革开放,经济社会发展已经相当发达,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党的十五大还提出了“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直接为制定民法典奠定了基础。此外,法院裁判了很多新奇的案子、法学教育有了相当的发展、法学理论研究与世界发达国家已接轨,这些都使得制定民法典的条件几近成熟。

  更重要的是,2001年我国加入WTO之后,承诺要不断完善国内的法制环境,“2002年1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指示加快民法典的起草工作。”梁慧星说,当年确立了制定完成合同法、物权法、民法典3步走的计划。

  “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法典草案第一次审议时,遭遇了一个技术障碍。”梁慧星回忆道,1200多条的草案涉及非常多的法律概念,很多常委委员不熟悉,审议遇到了困难,随即民法典草案搁浅。

  2004年6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恢复物权法草案的修改、审议。

  梁慧星说,如今物权法已经颁布,合同法还有侵权责任法的制定也为今后编撰民法典提供了很好的基础,“我们绝不能放弃这个目标。”

  民法典可以具有开放性

  2003年起,中国法学界展开了有关编纂民法典的大论战。从现实情况来看,由于社会经济生活、家庭生活以及民事权利的发展和迅速变化,尤其是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想把一切民事关系都规定详尽是不可能的。

  梁慧星认为,开放型的民法典和民法的逻辑性、体系性并不矛盾,制定一部逻辑严密、体系完善的民法典也同样可以具有开放性。

  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的关系,是我国民法典体系构建中的一大难题。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草案,在总则之外规定了8编,即: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收养、继承、侵权责任、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对这种体例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就是,哪些民事单行法应当纳入民法典,哪些不应当纳入。

  例如,有的学者认为,收养法不应当纳入民法典中;也有些学者认为,各种知识产权法如著作权、专利法等应当纳入到民法典中;还有人认为,信托法、劳动法等也应在民法典中,并独立成编。

  关于我国民法典分则编的设置,梁慧星主张以德国民法典为基础。分则包括:物权、债权总则、合同、侵权行为、亲属、继承。与德国民法不同的是,梁彗星将债法分为债权总则、合同和侵权行为3编。他解释说,“鉴于20世纪以来,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和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产生了各种新的合同关系、新的危险和新的侵权行为,导致债法内容的极大膨胀,因此将债权分为3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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