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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转培类案件:不是有培训就是诈骗!区分罪与非罪,基层员工应当争取取保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9/17 17:27:40 点击量:

近期广东深圳、广州、东莞多地集中查办 “招转培” 类案件,家政、美甲、美容等多个行业接连案发,大量企业负责人、普通员工被刑事立案侦查。实务当中出现一个值得探讨的现象:部分办案机关只要发现企业存在对新入职人员开展培训,就直接套用招转培诈骗思路进行刑事追责。但有培训不等于就是诈骗,我们需要厘清罪与非罪的边界。

一、合法的企业岗前培训,不应按诈骗罪打击

部分用人单位招聘零基础的从业人员,求职者本身没有行业技能。企业招录人员之后,先组织岗前技能培训,培训完成之后直接安排本单位上岗工作。企业核心目的是招收劳动者为本单位用工,培训只是上岗前置条件,并非假借招工名义,以收取培训费作为主要盈利来源,这属于正常经营模式,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招转培诈骗。就像我们办理的部分同类案件:企业对外宣传岗位月收入可达一万元以上。实际履职之后,勤奋的员工月收入一万五、一万六,而工作消极的员工只能拿到七八千。工资出现差异来源于个人工作态度、业务能力。企业既提供了实际培训,也提供真实工作岗位,不能仅仅因为员工没有拿到宣传的最高工资标准,就直接认定企业虚构事实、构成诈骗。

二、哪些情形下,可以认定招转培构成诈骗罪

当然,并非所有带培训的招工模式都当然无罪,满足以下情形,就存在认定诈骗罪的空间:对外开展经营性职业培训,依法应当取得民办学校、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资质,企业完全不具备法定办学资质;对外向学员颁发职业证书,该证书的核发需要法定资质,企业无资质,甚至直接伪造资格证书;以招工就业作为幌子,本身没有真实岗位,核心目的就是骗取学员缴纳高额培训费,虚构就业前景,收取费用之后不兑现就业承诺。简言之:真实用工 + 岗前培训≠诈骗;虚假招工、无资质办学、伪造证书、以收割培训费为目的,才属于刑事诈骗。

三、公司类案件 “一锅端”:基层普通员工,应当优先争取取保候审

即便案件整体被认定涉嫌诈骗罪,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案发之后全公司人员统一抓捕的情况。很多基层员工仅仅是普通打工者,领取固定工资,对整个商业模式的违法性认知程度有限,主观恶性较小。对于该类人员,不应当一概追究刑事责任。家属一旦发现亲属因招转培案件被刑事拘留,务必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委托律师介入,积极申请取保候审。公司犯罪案件,不等于所有员工全部有罪,要区分老板、实际控制人、主管、普通工作人员的地位、作用、主观认知,区分责任大小。免责声明:本文仅为法律实务探讨,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结合案卷证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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