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小博大\以弱抗强的商业案件---欧湘富律师代表实际小股东告赢公司及名义持股人
2013年4月, 欧湘富代理深圳员工(原告陈X\罗XX\顾XX)分别诉其所在的公司---被告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有限公司(中央企业中广核下属参股公司)及第三人钱秋虹(名义代持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案号为:(2012)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130号\1131\1132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顾XX、罗XXx等三人为公司实际股东,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0.7%、0.7%和1%的股权,员工方大获全胜,每人可以获得数百万元。2007年左右顾XX等10多名员工(是公司股干)投资入股公司,出资数额很少,每年都有分红。但自公司成立、发展到现在,这十多名员工一直没有去工商局办理股东股权变更手续,而一直是由一名员工代持(占公司总股本的22%)。但员工股代持人是公司股东的一名退休干部,实际上既不履行出资义务,也不享受分红和增资扩股等权利。现在公司效益好,注册资金达到1500万元,准备上市,要强行无偿将员工股权据为己有。于是其中的三员工委托欧湘富律师代理此案向法院提起诉讼,与自己的婆家公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