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麦广某是原村民,其将一栋自建房(没有房地产权证)及其后面附属房屋出租给邓X营,邓转租给余X明等5人,租赁合同签订后,余等人对于房屋进行改造装修,但不符合消防要求,被消防部门责令停产停业6个月,后恢复经营,但邓X营拖欠上千万元的租金,迫使麦先生委托欧湘富、黄丽荣二位律师代理,胜诉后邓X营及其独资公司鑫茂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离开关门。但二房东(次承租人余某等人)拒绝搬走。欧黄二律师代理麦先生向深圳市光明区申请强制执行,才将次承租人搬出场地。后次承租人余、王等人多次起诉邓X营和鑫茂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房东麦X培,经过一、二审判决,法院采纳了欧黄二律师的意见(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房东麦只与邓X营有合同关系,与次承租人没有合同关系,次承租人的损失不应当由 )房东承担连带或者补充责任),认定连环租赁合同均为无效(均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驳回了余、王等人要求麦X培承担其装修费用、停业损失费用、评估费用和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只是判决邓X营及其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二审案号:(2018)粤03民终字23052号。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审判长:邢蓓华 ,合议蔡雪燕,彭建钦,书记员202007改为曾牧山。电话:83535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