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优秀律师所知名律师欧湘富专业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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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欧湘富系全国优秀律师所--星辰所合伙人、高级律师,执业二十三年,法学学士学位,经济学硕士、仲裁员、公司独立董事。先后多次担任广东省与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公司法、民法法律委员会委员;系湖南省、广东省律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  email:szouxf@qq.com,手机13714729462,QQ435682499,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田面城市大厦24楼, 领域专长:刑事辩护、公司与合同法务、婚姻继承、 房地产全流程服务、劳动争议、保险相关业务,知识产权。工作方式: 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 行政诉讼,强制执行、 国家赔偿、仲裁 、谈判、调查调解、申诉控告等非诉讼方式。擅长办理民事、商事、及刑事、金融保险法律事务等案件,并长期致力于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顾问与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经验丰富,法学功底深厚,社会资源广,胜诉率高,多次评为省、市优秀律师或嘉奖 。其律师团队配合默契、理论与实践互补性强、能跨地域、跨专业、跨律师所合作,效果非常好,客户反映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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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湘富承办的罗某某假冒注册商标被取保候审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0/11/29 23:22:01 点击量:

2020年10月本站首席律师、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欧湘富担任了犯罪嫌疑人罗某某(羁押于南京市第四看守所)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的辩护人,经过欧律师的强有力辩护(申请取保候审、申请不予逮捕等),南京市相关人民检察院采纳了欧律师的辩护意见,对深圳市某银器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罗某某未批准逮捕,由南京市相关公安分局予以取保候审。

  |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辩护高级律师|欧湘富|电话13714729462,435682499@qq.com。下面为欧律师起草的律师意见书/up/file/202011/20201129231917171717.docx

关于请求对罗A不予逮捕的律师意见书

(兼逮捕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意见提出:欧湘富,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是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的被告人罗A的辩护人。联系电话13714729462。电子邮箱:szouxf@qq.com,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田面城市大厦23楼,邮编518026.

申请事项:申请检察机关启动对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的被告人罗A逮捕必要性审查程序,对于罗A不批准逮捕并由公安机关对其予以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本律师受本案犯罪嫌疑人罗A妻子的委托,并征得A本人的同意,担任其涉嫌假冒注册商标一案的辩护人。A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建康派出所抓获继而刑事拘留,羁押于南京市第四看守所,后经过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本律师2020年11月5日依法会见了A,对案情有了初步了解。本律师认为A是深圳市某锡业店业主 ,有正规的营业执照,有正常合法的经营业务和收入来源。A不是曾某品的老板或者雇主,其只是念在与曾某品是亲戚关系,偶尔有介绍客人给曾某品认识,至于他们有没有做违法犯罪的事,罗本人并不知情。镭雕机打码并不导致必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犯罪。如果说罗A客观上有帮助其亲戚曾某品为他人产品镭雕打码,但他并没有指使曾某品为他人雕刻假冒注册商标或者标记,也未与曾某品、王某文、唐某杰共同策划商量利用镭雕机为客户假冒注册商标打码,他对于他们涉嫌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不知情,罗A没有假冒注册商标的商标犯罪的主观故意,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且罗A罗A是全家人的主要经济支柱,若其被逮捕,其锡店无人照看打理,其妻子无固定的职业和工作,其二个年幼的小孩和年老多病的父母亲也无人照看。从照顾、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和“司法人性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疑罪从无”原则出发,特申请对启动逮捕必要性审查,对罗A不批准逮捕,而对其取保候审。具体理由和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罗A主观上没有假冒注册商标的故意,其行为难以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没有充足证明罗A伙同曾某品、唐某杰、王某文等人帮客户在产品上雕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标、标记、logo,罗A不是唐某杰、曾某品、王某文违法犯罪人的共犯。

1、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罗A是被告人曾某品的雇主,也无法证明他们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合作者或者合伙者。虽然曾某品是罗A的表姐夫,一开始罗A雇请曾某品来深圳市为其锡业店开车送货,但后来曾提出来要入伙,二人协商同意后,曾某品同意投资10万元且已经付给了罗A5万元。因此,那时双方是合伙合作关系,不再是雇佣关系。后来,罗A于2019年11月提出来退伙辞职,并要回了5万元投资款,罗A表示同意并将款项全部退回给了曾某品。曾某品退伙并不能否定曾某品是锡业店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身份和地位,曾某品2019年11月至12月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期间,罗A既非曾某品的雇主,也非合作合伙关系

2、没有证据证明罗A到过曾某品制造镭雕现场实际操作和指挥过,场地也是曾某品承租的,罗A从未从曾某品处得到任何好转或者收益,可以查双方经济往来银行账户之间有无历史交易记录。

3、没有证据证明罗A伙同或者帮助王某文、曾某品镭雕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标记牟利犯罪。曾某品为王某文及其客户镭雕打码假冒注册一事,罗A不知情,未参与。尽管曾某品可能说罗A等人是其老板,或者指证罗A等人安排他为王某文镭雕打码,但王某文、罗A否定了这种说法;何况,听说被告人王某文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固戍、沙井均有镭雕机工厂,王的违法打码镭雕行为与罗A无关,罗A与他没有合伙合作关系。

4、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罗A对于曾某品利用唐某杰提供的设备帮客户在产品上镭雕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标记牟利一事知情,更无证据证明罗A是组织指挥者或者是曾某品的老板(雇主)。在曾某品于2019年11月撤伙退出股东身份后,有一次,唐某杰对罗A说,他有一台镭雕设备想找人操作,但唐并没有告知罗是为雕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标记或者logo。罗A看在亲戚的份上就将曾某品介绍给了唐某杰,包括以后罗A介绍一些客户去找曾某品雕标记、商标等业务 ,也是为了让曾某品有份工作,赚点钱养家糊口,而不是罗A与唐某杰、曾某品三人合伙故意他人注册商标、标记等。如果是合伙犯罪关系,就应当会有一起算账、盘底、分红的账本和合伙协议之类本案中三人之间并无所谓合伙协议和入股投资分红的账本。事实上罗A也没有直接参与曾某品、唐某杰等人用镭雕机雕刻他人注册商标、标记等违法行为。

5、对于唐某杰或者曾某品、王某文等被告人推卸罪责给罗A的供述,请明鉴(审查鉴别)。唐某杰、王某文、曾某品想推卸责任给罗A,也不是那么简单的事。王某文、唐某杰自己分别在外面接单伙同曾某品镭雕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收钱,罗A并不知情,也没有参与过,更未收过钱;王某文、唐某杰接的单,让曾某品帮客户镭雕,酬金或者收入并未给过罗A。罗A与他们不是合作合伙关系。

综上,要认定或者指控罗A与王某文、唐某杰、曾某品等人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中个别环节起了帮助作用且主观上有共同犯罪的动机和目的难以成立,也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尽管罗A有介绍一些业务给曾某品,但他不是出于犯罪和牟取非法共同利益出发,而是出于亲情关系,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按照犯罪的构成要件,必须是主观与客观相一致,才能构成本罪故罗A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罗A有帮助万某等人在产品雕刻(打码)过他人注册商标或者标记、logo等行为。

三、即便罗A构成犯罪,其犯罪情节也将是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规定,可以不以犯罪论处,没有逮捕的必要性。对其取保侯审,不致于再发生社会危害性。

综上所述,罗A不是曾某品的老板或者雇主,其只是念在与曾某品是亲戚关系,偶尔有介绍客人给曾某品认识,至于他们有没有做违法犯罪的事,罗本人并不知情。罗A既不是设备提供者、购买者,也不是场地承租者,更不是组织指挥者,也非实际操作者和非法利益获取者。且他是偶犯、初犯,没有犯罪前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和相关人员的所有言行。A还委托律师带话,让其家属做犯罪嫌疑人刘其X归案,视为罗有立功表现。特别是他家中经济十分困难,其母亲闵XX患有严重疾病(冠心病、心绞痛、脑梗塞,肺气肿、严重骨折,癫痫病经常发作,几十年来经常住院,时刻需要人护理和照看),还有二个幼小的小孩(一个8岁,一个1岁半)需要等待他去赚钱养活。如果继续被羁押,全家人生活步履维艰,锡业店也将关闭。因此,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和2019年5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十大典型案例》,为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家里人身安全出发,请求公安检察机关启动逮捕必要性审查,依法对罗A不予逮捕,而是对其从宽处罚,予以取保候审其妻子或者其他亲属也愿意为其提供担保,保证罗A取保候审后遵纪守法,随传随到,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

以上申请,敬请审查和批准。非常感谢!

  此致

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并丁晨检察官

 

 

申请人(A的辩护人):欧湘富         

2020 年11 月14 日          

 

本文由全国优秀律师所知名律师欧湘富专业团队发表。转载此文章须经作者同意,并请附上出处(全国优秀律师所知名律师欧湘富专业团队)及本页链接。原文链接:http://szoulawyer.com/?AnLiJingDian/Gen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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